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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陌上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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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 [我是分享王]医疗期满,单位可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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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诞小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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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5 10:02:46 |只看该作者
       这样解除不合法。
' ~8 i9 v# w9 F! G1 V! b: b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外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员工的,应支付该员工当年一个月月平均工资的补偿金。此外,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18号)第六条的规定,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员工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外安排的工作岗位的,可要求单位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或绝症的,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一百。
: [$ U  G8 D/ Y' b3 ]; c2 M, H    根据张三的情况,单位可依法与你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如单位未提前三十日通知,还应多支付当年一个月月平均工资的补偿金。; v& S5 G4 p% f8 v0 I1 E  K: D
: j& t' `+ j3 d  X,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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陌上雪 + 16 看起来很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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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尔要回头看看,否则永远都在追寻,而不知道自己失去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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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5 10:07:55 |只看该作者
可以解除,但需要提供员工不能胜任原岗位工作以及重新安排或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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陌上雪 + 6 谢谢参与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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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oed 中人网电话实名  HR9万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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晒图达人勋章 最佳辩手 办公室点名活动小金人 2011纪念勋章 论坛群英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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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5 10:49:42 |只看该作者
公司未先对员工进行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就直接解除劳动合同是不合法的。
1 @) E  _9 @' ]* |- C  k( h# ]  G2 Q, J6 u, B4 A5 o) t9 B% q$ |5 H: p  O2 v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3 I" s) a1 v% N  h第六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t2 P5 z9 P  X3 g: {
第七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 i7 i. z5 q: C第八条 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 ~( ?: E8 O( c; {" O0 x" e
1 k/ l7 J' x5 _5 ^1 {% _ 本帖最后由 haoed 于 2011-1-5 10:51 编辑 3 ?) i- J# E% A! e) L

9 [% m; ~  J(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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陌上雪 + 20 很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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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最应该防止的是人才的“逆淘汰”,优秀人才不断流失,平庸之辈赶也赶不走。所以主动离职的虽然有点“不忠”,但是很可能都是超出该岗位能力要求的优秀人才;长期呆下来的虽然“忠诚”,但是很可能是安于现状碌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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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5 11:08:10 |只看该作者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7 `) i0 U; z* }" M
3 Q/ ]$ C9 @; F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5 g) ]9 y5 P3 n! r9 s; \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3 H, P/ }7 e. K6 ], p+ [- \7 w
5 O. t5 S/ L' u* A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 {$ \) X  }4 F8 t9 M
8 W$ g, a5 ~; q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2 ^4 U3 e/ P# c1 x) @
3 `  u9 \: @3 {. Z( x- B, a" a2 z
      张三要求作劳动能力鉴定,是认为自己是职业病吗?如果他举证并获得了肯定的鉴定结果,企业就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 I3 a- L" E5 E       张三的病是否是职业病?,如果是,可以进行劳动能力+ v) B0 ]/ R! ]
7 }+ |; k( L) _! O  I. D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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陌上雪 + 16 不是职业病,非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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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5 11:18:28 |只看该作者
盖个楼~~~
非常荣幸的见到了仰慕已久的“隔岸观火”,期待下一次的相聚!祝:一路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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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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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5 11:22:41 |只看该作者
合同期满,医疗期满,既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安排的新工作,终止劳动合同的,要按照以下程序办:做伤情等级鉴定,由第三方确定该员工是否能够胜任工作,或者是否属于特种病保护范围。这两个弄清楚了,才能够终止合同。终止合同时,要给伤病补助金或者生活补助金。这里的焦点是,医疗期要确定清楚、能够胜任工作要确定清楚、是否属于特种病要确定清楚,善后的补助金要发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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陌上雪 + 20 很厉害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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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杯具每天都洗,不管怎么洗也成不了洗具。杯具就是杯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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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G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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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楼 陌上雪 的帖子/ D1 ], }( K9 ], Z

1 N. K: W9 x  j' {7 o8 J  Z8 u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7 j, d# m/ G" q8 c8 t+ W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 _6 r9 Z* k, ^: B4 y0 k; i; ~    " Q* F- k- h5 {- w2 D3 a3 ~5 Z
  根据第40条,对于一个患病不能胜任工作的员工,用人单位不太可能提前30天通知,而采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更合理,这一个月就是代通知金;' \9 w. Q6 q4 a2 J" \+ b. h
  根据第46条,用人单位依照第40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此人工作满半年不足一年,应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金。
; U- m2 f9 @9 ~. C# W' y
- q7 V; B' E# v. X    没明白你所谓的代通知金只有3种情况的意思是什么
* G/ [* U* ^% R"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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陌上雪 + 12 哈哈,你列出了2种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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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a pia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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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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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5 16:44:42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楼 陌上雪 的帖子1 x+ m2 K2 u" w7 ^. j% B8 [- H

) N' `0 U' Y- y4 ~8 i
: N4 h* t6 f- @$ X    学习了。
2 f! y5 g) ~+ H9 A# R   那如果被鉴定为5~10级的怎么办?可以解除啊劳动关系吗?
8 _& e( m8 N% [) L   
3 r! F2 B3 B; Z& |& J: }5 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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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了,不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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