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后登录
- 2013-1-8
- 注册时间
- 2010-7-26
- 威望
- 11
- 金钱
- 2681
- 贡献
- 1146
- 阅读权限
- 70
- 积分
- 3838
- 日志
- 0
- 记录
- 0
- 帖子
- 156
- 主题
- 2
- 精华
- 0
- 好友
- 6
签到天数: 65 天 [LV.6]常住居民II - 注册时间
- 2010-7-26
- 最后登录
- 2013-1-8
- 积分
- 3838
- 精华
- 0
- 主题
- 2
- 帖子
- 156
|
看到楼主的帖子,正好昨天自己也发了一个类似问题的求助帖,进来一起探讨一下:
1、请产假女职工的社保基数调整,我认为应当按照单位实际发放的工资性收入/月份数来计算,该月份数按照楼主说的,应当剔除休产假月份数。
但是目前我碰到一个问题是,我们单位在女职工产假期间单位仍然发放工资,(即女职工产假期间除了社保发放的生育生活津贴外,还可拿到单位发放的月工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社保基数应该如何计算呢?是否应当将单位发放的月工资也要考虑紧社保基数的计算方法中,如果考虑进去的话,那休产假的4个月是否还要剔除?
2、年中入职的新员工,我们目前的算法是只要是月中入职的员工,当月的工资和月份数是忽略不计,不计算入社保基数中的。
但是目前在操作中遇到有员工challenge,认为应当将该部分收入一并计算,并且应当按照实际天数核定为对应的月份数(入7月20日入职,则应当计算为11天/31天=0.35个月)。
个人也比较认可楼主方法二的做法,但是单位也没有相关规定明确碰到此类问题应当如何操作,所以对于该员工提出的计算方法,我们也认为不能完全算作不正确。
伤脑筋啊~~~
还期待大家一起来讨论下,最好能有比较明确的口径就好了。
我发的帖子:
http://bbs.chinahrd.net/forum.ph ... &extra=page%3D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