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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 找到出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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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济补偿为工资总额,解释如下(各法结合):
( I+ v* \2 i; @: h+ A《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原劳动部[1994]481号)第11条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 f/ U* ^- n4 ~
工资如何确定:1 z1 T0 h* v( z( y0 t" y; }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明确规定,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第3条第2项明确规定,补贴包括生活补贴和住房补贴。不属工资范围的收入包括: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障福利费、生活困难补助费、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以及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收入,应该符合上述条件,按国家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实得工资性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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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c7 m9 _9 ^0 q2 ?1 V) M/ S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Z, N) u8 z# K7 S v2 |
53.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资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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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四眼仔David 于 2011-3-10 10:29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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