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的是小三自己提出离职,他可以争取到的最大的权益是什么?6 z- K+ [2 v8 L* w; |- `' D
1、小三自己提出离职,有几种可能性: 一、小三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辞职,一个月后小三就可以离职,此种情形下解除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L, A+ I/ Q Y. G
二、小三提出离职,单位同意,双方协商解除。此种解除,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_% B, l2 F2 K4 V# o三、小三以单位存在着法定的过错事由为由,被迫提出离职,此种情形下解除,单位需要按照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此条需要注意的是,仅能也只能是法定的过错事由,如:克扣或拖欠劳动报酬、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等。非法定的过错事由,比如:未签定劳动合同或拖欠的不是劳动报酬而是其他费用,员工就不能以此为由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小三以公司未与他续签合同,未依法支付未签定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为由,提出解除合同,这个就不是合法解除了,而是违法解除。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9 V2 B0 I* s& L8 Z/ q4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 D: L3 ~1 f* l# m0 w& P+ V y(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 p$ q1 {' C; F*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 \3 ~0 s" Q% e3 B( G6 ?9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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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 k' }6 p, @! N5 o" |1 P(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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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 S5 N1 Y4 B. m/ P& Y四、小三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离职并且未获得单位的同意,然后不管三七二十一,自己就离职了,这种情况下的离职就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违法解除,给单位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90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n3 g9 w' ]9 V) h. g1 X
2、综观上述四种情形,对小三最有利的方案就是第三种。所以,小三最好的做法就是搜集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情形的证据材料,或者促成该情形成就,比如:口头答应单位降低工资,让单位操作之后以此为由,哈哈,那单位也无证据证明小三同意工资降低了。另外,小三同意兼职网管也不能认定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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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芋儿的观点认为,以3月和4月份的工资与工作情况(兼两个岗位)与前期相比,符合续签条件不高于原劳动条件,如果张三决定离职,应该体现是企业方有意向终止合同。 个人不太同意这个观点。 合同到期,不续签书面合同,形成事实劳动合同关系,单位的法定后果是支付双倍工资。不能以单位实际履行的条件低于原劳动条件为由认为员工离职体现了单位的终止意愿,此时,应认定为员工的离职是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导致员工被迫辞职。
7 e+ y1 X# U" v4、双倍工资,偶就不多说了,从次月起支付,当然,也要注意到1年时效的问题。 5、小三的最好选择就是:不书面同意降低工资,同时搜集单位的法定(第38条)过错材料。如果搜集到的,则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如果搜集不到的,而单位抓住了小三的小辫子,以小三存在着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则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如果单位抓不住第39条规定小辫子,而以小三存在着劳动合同法第40、41条规定的情形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则单位还是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如果连40条、41条的小辫子也抓不住,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则单位还要支付赔偿金。 反正搜集不到,小三不开口提出走的话,就看单位的出招了。单位出招正确的,对小三也没有什么损坏,反正,本来你也拿不到经济补偿金,但单位出招错误的,嘿嘿,则小三的机会就来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