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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请问,这个算是工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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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2 13:38:3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这个是问题是来自与法规的文章。! W  l* w& b) a; x
辞工老被拒绝 员工愤而跳楼?http://www.chinahrd.net/law/info/179013% b$ g% ]0 s% }0 Z" ~* Q8 @
事发佛山市,遗书称“天天请假也请不到,再说有病也上不了班”
$ B* R" @6 c/ p2 y( }0 o  “别怪我不负责任,我实在是咽不下这口气。”留写满字的遗书陈述心迹后,33岁的佛山打工仔吴尚海3天前从工厂宿舍的七楼跳下丧命,留下待产的妻子和不满7岁的儿子。
; j+ ^1 g: H2 r* h  目前,警方已初步排除他杀可能,当地劳动部门已介入此事。8 @( u2 A3 r, K) p' r
  4月8日请辞一直未批  ], X* X4 h  v# [# K0 v/ J4 h/ C- X
  33岁的吴尚海在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南×金属宝石工艺有限公司(下称南×公司)工作两年多。吴尚海的妻子刘小莉回忆,出事前约10分钟,丈夫用手机给她打来电话,他开始就称自己做得好烦,多次提及辞工不获批的事,并提到“不想活了”,叮嘱她带好孩子。警方在吴尚海租住的出租屋里发现了遗书。新快报记者在落款为5月9日的遗书上看到,吴尚海两次称“现在很乱很烦”,并提及“天天请假也请不到,再说有病也上不了班,可南×厂却一天天把我拖在那里,什么都做不了,可我什么都不能耽误。”8 a- f+ U. @" P' Z, u
  刘小莉说,一个多月前,丈夫因包皮过长到医院做了手术,术后一直没有痊愈,因此经常要到医院复查。今年4月8日,受病痛困扰的吴尚海向车间主管提出辞职,被告知要一个月后才能离开,辞工的事从此就被压了下来。4月21日,吴尚海再次提出辞工申请,主管批复称要留到5月11日。可是“五一”过后,吴尚海到医院复诊,得知伤口犯了炎症,要持续打针治疗,心里就急了起来。这时,主管却再次告诉他,必须要到5月17日才可离开。
/ b/ |$ @0 O) I/ n9 x- _( T4 A( P  员工普遍反映难请假
0 `1 p) ]/ O4 J) ^  在员工过万的南×公司,新快报记者采访的多位员工对请假难都予以确认。“平时大病小病都很难请到假。”该公司多名员工对新快报记者称,他们的工资按底薪加计件结算,平时基本没有放假时间,且经常要加班到很晚。
+ ^# _3 v8 ]9 b" W  新快报记者曾拨通南×公司负责处理该事事件一名陈姓主管的手机,对方得知记者来意后,没有正面回应记者的提问,仅称“会由有关部门协调处理”。
+ N7 A* B' V4 x! ~0 ?7 F( a  昨日上午,死者家属向当地信访部门反映情况,有关部门昨日下午回复称,定在今天召集厂方、死者家属等进行商谈。; N$ }0 ~$ S9 v* R6 U6 N( c

  S/ k* a( o6 K5 D5 [7 q& \
. \0 h( r( o1 \. L, l问题是,这个员工的自杀,属于工伤吗??如果不属于,那么,工厂是否需要赔偿???
' W9 Y4 J5 p( L3 N!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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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1-5-12 14:54:20 |只看该作者
这个问题问得有点……: `8 R' j0 a6 ]& g9 M* z* ~
先看看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认定的要求:
5 e0 M: K- s6 r8 ~0 U( R8 C( p# o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 s. f$ g5 v* @, }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 G" h/ Q: V$ x, ^) u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6 U6 J# s! Y: ^( N) f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1 ]3 g# H2 [( [* [9 m# [, a* w5 ^  (四)患职业病的; % i1 H; ]6 F, A0 W3 E6 F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 Q! h4 F% m9 N' G; j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 S: T# j2 y+ z+ T, p! y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 u8 O& N( s. g) d/ A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 l- ]7 N" m) Y3 i8 v4 w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 x2 H' q/ q& }( g$ a% N& x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7 [+ u" R: U7 x+ s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 R% o- u0 |) b. U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 T1 {$ a0 u3 f6 d$ e" ?
再看看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 y6 x# H* _% A! Y/ A" k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 v8 o: t: m' n& Z7 a  (一)故意犯罪的; 8 ]/ n! Y7 E  _8 r! y' K7 T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3 |. L, X% z! p( E  w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4 k+ t" k; f% |  C) s1 n
0 q. U" z2 W( C  c, M所以,这个人的自杀行为不算工伤的。
请大家参与话题分享,感谢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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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2 15:28:01 |只看该作者
这个人的行为不属于工伤。但个人认为公司还是需要负一定责任的,需要赔偿一些慰问金给死者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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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2 15:31:08 |只看该作者
不算工伤。( x) l4 L, w6 z1 N
但是公司请假难,制度上存在缺陷,应予以改正。4月8日职工提出辞职,提前30天通知,到了5月8日,就可以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等手续了。“主管却再次告诉他,必须要到5月17日才可离开”,这是错误的。
) \+ c5 [; A' b# {; ~) s1 R7 I; \尽管不是工伤,从人道主义角度出发,公司也应该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毕竟,该事件影响很大。公司必须谨慎处理。
向NBA教练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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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2 15:39:33 |只看该作者
不管怎么说,自杀,肯定不能视为工伤的......
; F( u2 h- E" G$ g" H但公司需要支付丧葬费、抚恤金、赡养费等,这些就跑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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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2 15:40:29 |只看该作者
自杀不算工伤,有规定,但是情况特殊,应该给予一定经济赔付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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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2 15:43:44 |只看该作者
首先非常同情这名员工,用这种激烈的方式解决了自己生命,同时也让活着的人很痛苦。
( T. J6 o! M$ _- U! s从工伤条例来看,这不能算工伤。还有实习版主:“(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我记得是不算工伤的。6 J6 y- H$ e% H8 r9 m
公司从人道主义,还是给死者家属一点慰问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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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2 17:27:50 |只看该作者
转载媒体的一个案例
$ ^& P- E( a1 k & M1 _9 ?9 a  P/ {
    核心提示:北京铁路局职工杨涛工伤后出现精神障碍而自杀,首次被认定为工伤。专家认为,将抑郁自杀判决为因工死亡有待争议。
. R2 V1 O/ y8 Z# {$ d  K% k( A' M  ⊙《法制周报》驻京记者 郭薇灿
  z7 y* U* U# H* N* x
2 Z) m% {( N/ J8 C1 B- c  两年时间盼来的终审结果,终于让杨涛的妻子孟祥敏松了一口气。
9 Q" y% u4 w- `# A! i“法院终审认定杨涛自杀是工伤。如果九泉之下的杨涛有知,他可以瞑目了。” 孟祥敏激动地说道。
( V) i. s$ I9 [. k9 b) `. E
  杨涛是北京市铁路局丰台工务段线路工,在丰台上班,但只要歇班,他都会回河北涿州松林店,和老婆孩子呆在一起。* i% Q2 [" ^9 \
  2006年12月,杨涛上班时碰伤头部,半月后砍伤妻子孩子自杀身亡。在海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自杀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法律条文拒绝杨涛家属的工伤认定申请后,日前,此案经过二审改判,法院认为杨涛自杀属于因公死亡,终审判决海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此事重新处理。) u2 l, U: n% m6 O' R- q
  这起案件由此成为首例确认自杀为工伤的司法判例。
1 G# n% @' x1 p( o$ p9 W0 z6 Q

* g& Q; R/ N8 U) w! k  工伤引发悲剧) {$ O# g8 Y1 l' L1 w  v
  看着昔日和丈夫的恩爱相片,孟祥敏经常恍惚,似乎丈夫并未走远,似乎一切都没有发生。0 v8 m' v8 u$ J% ?( r. {& ~
  几年前,孟祥敏经人介绍,和从山西铁路学校毕业的杨涛成了亲。婚后,小两口的日子过得幸福美满。结婚一年后,他们的儿子杨潭露出生了。
. f% H% e' Y% ^. D$ ?  然而,在2006年,杨涛在一次工作事故中受伤了,但是谁也没有料到,这次的事故会酿成一场悲剧,让幸福的三口之家从此以伤痛定格。
8 Y1 t1 z* L8 f8 G+ H4 C; ?4 C  2006年12月1日,孟祥敏带着露露出去玩,回来比较晚。进屋后孟祥敏看见杨涛在炕上躺着不动,还以为是杨涛生病了,赶紧关心地询问杨涛,却发现杨涛头上有伤,涂着红药水。杨涛解释这是干活碰的,在一个小诊所看了看,没拍片子。
1 h0 B2 X+ ?& L. y( o  因为是小伤,孟祥敏也就没往心里去。可过了两天,杨涛说头疼、恶心。“我以为他是感冒了,可吃了感冒药仍不见好。我说你得去看看,他说‘我找单位,让单位派人跟我去’。”" D/ u# _8 u$ z- A
  12月13日,杨涛去了单位,14日下午回来。孟祥敏问杨涛单位有没有派人一起去,却听见杨涛说“单位不管,让自己看。”+ A( `, ~' E% o1 u! @
  在孟祥敏记忆中,受了伤单位不给看,不是头一回,记得2003年有一次,杨涛抬钢轨时砸断了腿,在丰台住了两个月院,也都是自己花的钱。
( Y5 d, Y: I; Y" W7 R# R
, W8 i9 h$ F3 ]3 A: x  悲剧在15日凌晨发生了。
' `* g1 c) ?% ?  2006年12月15日凌晨,杨涛突然从厨房拿来菜刀,砍向熟睡中的妻儿。将妻子和儿子砍伤后,他割腕自杀。' ^% A: T7 q" Z  ?' X
  突来的变故让杨涛的家人感到非常奇怪,憨厚朴实,平日对老婆孩子关爱有加的杨涛,怎么会有如此举动?
: Q8 _$ ?/ T# O% l; Y8 D- B  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结论揭开了杨涛家人心中的谜团。河北省保定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对杨涛案发时的精神状态进行了司法精神病鉴定, “对其脑组织的病理解剖结论支持脑震荡所引起的病理改变。据此推断被鉴定人头部受伤后出现了头晕、头痛、失眠等脑震荡后综合症状表现,并出现抑郁情绪”。结论是:“被鉴定人作案时存在严重抑郁情绪,其作案动机受情绪障碍的影响,在抑郁影响下发生扩大性自杀。”
9 `- M! ]8 a3 R! j1 o4 j% u3 h" n7 a1 G2 L& D
  自杀不是工伤' i& H$ z. l4 L2 B' ]( v6 }
  于是,杨涛的妻子向海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要求将杨涛的自杀死亡认定为因工死亡。
3 q, O- C% _1 `' P! W* S( e, I& q/ Y  “人都死了,再多的赔偿意义又有多大?我们要求单位认定工伤,主要是想让杨涛死个明白。当然,也是想让孤儿寡母有口饭吃。”
0 z3 T, O0 a' S# u' Y. m" Q  2007年5月,海淀劳保局作出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杨涛于2006年11月27日发生的头顶部皮裂伤3cm的伤害为工伤;对于杨涛于2006年12月15日的死亡,不予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N& b7 k3 w, Z+ y
  海淀劳保局的认定,让杨涛的亲属难以接受。他们认为,杨涛遭受工伤后,出现头痛、头晕、恶心、呕吐、失眠等脑震荡表现,同时出现了精神异常。对此,单位未及时安排作进一步的医学检查,导致伤情进一步恶化,并最终导致一死两伤的惨剧。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认定为工伤。4 `+ ~5 K- u% Z4 ^  {$ g4 M& W, C
  于是,愤怒的杨家人一纸诉状,与海淀劳保局对簿公堂。2007年11月,海淀区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杨涛于2006年11月27日所受的头顶部皮裂伤伤害应认定为工伤,却否定了自杀属于工伤。6 X! v2 j/ F" U( `9 y
  法院判决的结果让杨家人再次失望了。# M# u& T! U* w& B! i5 H

% \+ C2 m6 y/ }# \  G  律师质疑" w) A0 |8 }$ E! n
  同样,为杨家人负责代理此案的北京国联律师事务所律师黄乐平,对于一审法院的认定,也表示强烈质疑。
9 @& X- v' w% l9 l6 W  在黄律师看来,杨涛的死亡应该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杨涛是在上班的时间、上班的地点、因为工作而受的伤,由于单位没有为其安排科学、合理的治疗,致使伤情加重,进而直接导致死亡,杨涛的死亡与其在工作中受伤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头部伤、外伤性精神病、死亡是一个事件不可分割的三个阶段,因此杨涛的头部伤、外伤性精神病、死亡均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均应认定为工伤。把三个阶段分割开来,前面是工伤,后面的不是工伤,让人匪夷所思。”; h2 V* \, F! ?6 w
  于是,孟祥敏在法定期限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了海淀劳保局关于2006年11月27日头顶部皮裂伤为工伤的认定,同时撤销12月15日死亡不予认定工伤和视同工伤的决定,要求其“对孟祥敏关于杨涛头部受伤后造成外伤性精神病并导致扩大性自杀为因工死亡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 E0 ]! k" k% B) V
+ A$ \2 q9 e5 A, z2 Z" w* g
  工伤认定的争议
7 ~; \& u# \, `7 H( u  @  终审结果出来之后,也让很多关注此案和杨家人遭遇的人们感到欣慰,评论人士认为,北京市一中院对杨涛“自杀事件”处理,是一起十分典型的人性化审案案例,是一部人性化的司法样本。认为北京市一中院能够在劳动部门已经作出行政行为,认定杨涛自杀不能作为工伤的情况下,重新认定杨涛的自杀属于工伤,要求劳动部门重新处理,体现了人性化的办案原则。
, s: {  l: J( C7 |$ V  c9 ?5 ]  t: r: a# g, C. A2 ]6 f
  《法制周报》记者为此采访了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劳动法专家、博士研究生导师贾俊玲教授。贾教授对于此案有着不同的看法,贾教授认为将抑郁自杀判决为因公死亡有待争议。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原因与结果之间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一定的原因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定的结果。杨涛头部受伤,或者是单位没有给予及时治疗引发的症状都属于工伤范围的认定,但是杨涛最终的自杀行为却不能属于工伤范围之内。不可否认,杨涛的自杀与头部伤害存在一定的关系。由于头部受伤未得到有效的医治,出现严重的抑郁情绪,最终自杀。但显而易见的是,头部受伤与自杀之间并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杨涛的死亡并不是因病情加重、恶化而自然发生、不可避免的,而是在受伤与死亡之间加入了一个中介环节——杨涛的自杀行为,所以,杨涛的死亡归根结底是由他自身的行为造成的,头部受伤只是一个条件,而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原因
0 \! r6 ?5 B: d( b
, u( e/ _2 d: h+ N8 g0 J  T! R
本帖最后由 我爱书 于 2011-5-12 17:28 编辑 2 B) w% x( s4 T& w& K# ~;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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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书提供的案例与顶楼的案例原则上还是有一定的区别的。. n3 I' G' o+ t. s2 l+ e1 K
顶楼的案例中,员工的自杀行为肯定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
. u+ ]' m. x* h) ~+ k0 v% m& U但是爱书的案例中,也有人性化的原因掺杂在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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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认定为工伤,但企业必须承担一定的责任。
專業是受人尊重的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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