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对主题贴的敏感程度不够,老是占不到前排,今天要早点下手。& J, e2 A1 m- `: s S
先占个座,等会过来答复。( a1 B- _! x. C' X$ v7 G
我说说我的意见:7 k% t6 u) N5 V% m
1、公司要求销售员全额赔偿未收回货款的规定是否合理?为什么? 公司的这个规定合法,但是不合理。 如案例中描述,李泽于入职当天和公司签订了3年期限劳动合同。在签订合同和入职培训时,贸易公司将规章管理制度进行了详细讲解,其中有一条管理规定:“销售员在销售公司产品时,如果在账期之内(一般为90天)既未收回货款,也不能将销售的产品完整收回,销售员应承担未收回货款损失。”李泽当时也认可并签字。 也就是说,双方就销售货款不能收回的情形已经经过有效约定,那么,在本条款没有违反任何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合同的约定是合法可依的。 但,为什么说本条款不合理呢? 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会责任与劳动者承担的社会责任显然是不相同的,如果一个企业将经营的风险全部转嫁给员工的话,那么,这个企业就丧失了一个企业应该所承担的社会责任。相信社会责任的义务要大于员工对企业应尽的义务,既然企业丧失了基本的社会责任,那么员工不应该完全承担对企业的个人责任。 在劳动关系角度讲,劳动者相对处于一个弱势群体,特别是签订劳动合同时,往往在不明确条款的效应的前提下签订的情况比比皆是,虽然企业已经进行了详细讲解,但不排除员工为了取得一定的生存权益而摈弃了其应该具有的合法、合理权益。 2、若不合理,则违背了哪些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既然合法,也不应该存在违背相关的法律法规的现象,但是对于工资克扣,国家相关法律还是有明确的要求的。 虽然《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明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中所称“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 (1)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 (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 (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 (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但是,<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也进行了规定: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所以,企业应该就每月扣除额度与员工进行充分说明,以求取得员工的理解及谅解。 . `& q9 H3 T4 l, F, S3 _
3、对于收不回货款的损失上,您有什么好建议? 案例中描述的客户应该是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那么这个客户取得经营许可势必需要相关工商部门的审核批准。出现这种客户失踪的情况,作为公司应该首先向工商部门、公安部门进行举报寻求帮助。如果,对方的公司帐号存在,公司可以根据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申请财产保全,以换取最小损失。 本帖最后由 Mark.Yao 于 2011-5-21 00:24 编辑 ( ^- i, b- `& _3 F3 B: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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