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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常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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酷6裁员,为啥被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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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7 17:25:57 |只看该作者
来围观学习,大家都分析得很好。
真的快HOLD不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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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7 21:09:00 |只看该作者
这么大的事情,还有媒体的关注,最主要的企业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裁员理由不成立,以下说明情况。
【事因】
5月18日上午,酷6网宣布,为压缩成本提高效率,酷6网计划重组销售部门,裁员20%,涉及销售人员150人左右。随即有内部员工在网上披露称:酷6在裁员过程中态度恶劣,并与员工发生肢体冲突。有酷6员工还将一段视频传至网上,引发广泛关注。
【无效理由】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ku6员工有吗?
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所以裁员无效。


本帖最后由 温州小兵哥 于 2011-5-27 21:11 编辑

已有 1 人评分金钱 收起 理由
花、浅眠 + 10 分析的很到位,学习了!~

总评分: 金钱 + 10   查看全部评分

需要重新定位,重新规划,重新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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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7 22:55:13 |只看该作者
本来就是违法的行为啊。
如果认定为有效行为,那法律的明文规定还有用么?
以后很多企业都会这么干。会引发更为严重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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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7 23:42:27 |只看该作者
之前对这个事情并不了解,通过上网查询,大体了解了事情的来龙去脉,下面谈谈自己的看法,不一定对,仅作交流探讨。

从酷6高级运营副总裁郝志中和酷6副总裁曾兴晔的解聘来看,这起事件是早有预谋的,当然是指酷6核心层次的决定。很奇怪的是酷6的人力资源没有给他的核心层次的管理人员提出裁员的可行性建议,如何做才能够达成目的,而且不违法。

楼上的家人已经分析了这起事件,主要是程序不合法,沟通不够等等。。。仅从这一点上看出人力资源没有尽到责任,也就是说人力资源的年度目标没有达成,可以理解为一票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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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8 10:39:50 |只看该作者
走过,参与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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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8 12:41:11 |只看该作者
政府出面,应该主要是程序上的不合法吧.
情理上会考虑,但是这个政府的操作力度就不大了吧
你可以更新微博, 让好友们知道你在做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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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8 12:45:45 |只看该作者
看了上面几位高人的分析,了解了此事的大致情况和原因。
但是我还想知道,酷6的HR不懂这两部法律吗?他们也会犯做事程序违法的低级问题?他们的专业水准在哪儿?他们在裁员过程中真得有很大的权利吗?
学贯中西或成一家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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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30 14:00:56 |只看该作者
劳动合同法的深层释义应该是国家老大,劳动者老二,用人单位老三,你老三无视家规,欺负老二,老大肯定不答应,所以说,酷6想骑到老二脖子上作威作福,老大岂能容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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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30 15:07:46 |只看该作者
《劳动法》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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