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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叶庆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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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哪些人员公司不用缴纳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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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1 00:48:02 |只看该作者
[上海]便民问答 关于特殊劳动关系处理政策问答http://www.shanghai.gov.cn/shanghai/node2314/node4128/node14682/node14684/userobject30ai2942.html
/ Y2 {5 F' v2 F3 e3 U( I! N问:劳动力市场中不同的从业形态分别构成哪些关系? 4 K9 r; I1 t1 q4 G, v  \
  答:目前,根据不同的从业形态可以分为:1.按现行劳动法律调整的标准劳动关系;2.按民事法律调整的民事劳务关系;3.不能按上述二种法律进行调整的其它用工关系,其中国家公务人员、现役军人等可以由其它专项法律调整,我们将其中一部分目前尚无相应法律调整的,称作特殊劳动关系。 0 m3 y1 O, D' [- Z2 |$ ?* {
  问:什么是“标准劳动关系”? 7 @% @% O+ W8 G: o' i+ x4 l9 _: |
  答:标准劳动关系的主要特征为用工主体双方符合劳动法律规定的构成条件,劳动者劳动过程具有完整的被管理支配的从属性,双方的劳动权利义务调整完整适用劳动法律规范,也可称为劳动法律关系。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范下的全日制劳动合同和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用工属此类。 : |' O; Q3 A- V, L# {% k9 G$ a1 R
  问:什么是“民事劳务关系”? ' o6 t9 n% p! A8 X1 t
  答:民事劳务关系的主要特征为主体双方符合民事法律规定的平等主体构成条件,以最终劳动成果为协议标的,劳动者劳动过程不具有被管理支配的从属性,劳动报酬体现为购买给付。从事居间、行纪、承揽加工等情况属此类。
8 Q* v7 Z; q% m! p  x  |5 k) r; p  问:什么是“特殊劳动关系”? ( A$ |; f) T6 h- ]$ y7 f
  答:特殊劳动关系的主要特征为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较完整地接受了使用单位的管理支配,但或因劳动者主体不符合现行劳动法律规定的构成条件,或因劳动者在使用单位从事劳动的同时与另一用人单位存有各种形态的劳动合同关系。 0 B( L, ^* R. r
  问:用人单位使用那些劳动者构成特殊劳动关系?
4 C0 v( n# p9 _  答:目前,用人单位使用下列人员构成特殊劳动关系:1.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2.企业按政策实行内部退养人员;3.企业按政策实行停薪留职人员;4.各类专业劳务公司输出的本市或外来从业人员;5.退休人员;6.未经批准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
; i% n# k% W0 s" c/ o) P; E  问:为什么将这类用工形态归为特殊劳动关系?
* F. W! B0 h  Z& q! f  答:由于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较完整地接受了使用单位的管理支配,按照使用单位的要求提供劳动并获取报酬,具有从属性,因此此类用工不属于民事劳务关系。另一方面,现行《劳动法》对适用主体在就业年龄等方面有明确的规定;同时《劳动法》只适用于单一的全日制劳动关系,因此此类用工也不属于标准劳动关系。 . ?5 O# V7 Q4 G( C+ J, {
  问:界定特殊劳动关系的意义是什么? 2 U8 _, B: h5 P* y
  答:长期以来,社会上将标准劳动关系以外的用工形态一概称之为“劳务关系”,或将其完全排除在法定劳动标准适用范围以外,或简单归入标准劳动关系,既不利于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又不利于妥善处理劳动争议。界定特殊劳动关系就是为了维护劳动力市场的正常秩序,理顺用工关系、明确其劳动标准的参照适用、规范劳动争议处理的相应规则。因此,界定特殊劳动关系并非创制一种新的劳动法律关系,而是适应当前规范劳动力市场需要设置的市场规则。 8 v7 ^7 _. {( m5 [- P
  问:构成特殊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如何参照适用劳动标准?
# X1 q- J7 f' s! e# r  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构成特殊劳动关系,应当参照适用三方面的劳动标准:1.工作时间。即必须执行法定的劳动者日、周工时制度、休息日制度及延长工作时间制度。2.劳动保护。即必须执行法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及发生工伤、职业病劳动者应当享受的待遇。3.最低工资。即必须执行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 7 r' m7 w0 l' y5 S
  问:确定参照适用上述劳动标准的原则是什么?
) C$ W) N* t) W! g  V% L4 S2 q6 s  答:确定特殊劳动关系参照适用劳动标准的原则是,与直接劳动过程密切相关。 ; F; G* y# U4 O
  问:除上述规定外,劳动者是否可享受其它劳动保障待遇?
  [% `- U$ B2 F* h  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构成特殊劳动关系,在保证参照执行上述三项劳动标准的基础上,可以通过协商,确定劳动者享受其它劳动保障待遇。用人单位使用各类专业劳务公司输出人员,其依法应当享受的劳动待遇,按《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可由用人单位与劳务公司通过协商约定,各自分别承担。
% b& m4 |. }* r  问:用人单位未经批准使用外来从业人员构成特殊劳动关系的含义是什么?
0 k# R$ r; }$ l7 R  答:用人单位使用外来从业人员应当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外来人员是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受到查处,界定此种用工为特殊劳动关系并非承认其合法化。但对于此类从业人员实际已经给付的劳动所产生的权益,则应当给予应有的保护。由于其主体不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按特殊劳动关系处理。
* P# y# N  v; W0 r) P9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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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劳社监[2004]7号 关于特殊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5 T# j* h9 A0 A- A7 ^6 u
$ V' l7 _/ s7 h) r3 N3 A" P
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j7 _( [; o' ^' Y6 J$ N" D为维护劳动力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现对本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特殊劳动关系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q" c/ `6 y# l" q* J" {# l. B一、本通知所称特殊劳动关系是现行劳动法律调整的标准劳动关系和民事法律调整的民事劳务关系以外的一种用工关系,其劳动者一方在用人单位从事有偿劳动、接受管理,但与另一用人单位存有全日制劳动合同关系或不符合劳动法律规定的主体条件。
, T. Z6 }) j  m# Z' [4 I. ?二、用人单位使用下列人员之一的形成特殊劳动关系:; p0 c2 n8 q# l$ Y, H
1、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
. {$ z( \' s1 q% h2、企业内部退养人员;
. x5 T; C9 C) r; U# Q0 C; _; t3、停薪留职人员;2 Z4 @2 m5 ?) f$ _% @5 }2 g
4、劳务派遣企业输出人员;9 }+ V& x6 r; y, C, ]9 s
5、退休人员;) [+ M8 q9 i' C" t) E8 q! v! |7 A
6、符合前条规定的其它人员。
  C: C: J9 }+ @) Z. H- `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特殊劳动关系,应当执行一下规定:9 k8 M3 W+ W& s+ j; z
1、用人单位招用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应当办理录用手续,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失业、工伤、生育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也可以为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缴纳养老、医疗社会保险费。2 I! n* p, U$ |$ x. _8 S. s
2、劳务派遣企业派遣人员,应当由劳务派遣企业办理录用手续,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同时,劳务派遣企业和实际用人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并书面告知派遣人员。9 [' O9 ^6 D/ c! Q: v6 ~; T
3、用人单位招(聘)用外单位内部退养人员、停薪留职人员、退休人员,由被招用人员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及内部退养协议、停薪留职协议、退休证件,同时签订专项协议,并参照执行《劳动法》规定的以下劳动标准:
* H2 O+ Y! F  t7 M$ K: _(1)工作时间规定;
: o% W% h4 j9 _* N/ Z(2)劳动保护规定;0 k  S  Y3 y9 x5 y
(3)最低工资规定。2 _% B  Z3 w7 j

' h$ {) i# z, x6 V: I* [. n: A'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o$ z. {1 \  ~* K! ?二00四年二月六日
: _3 l- g! s*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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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一定要为特殊劳动关系劳动者购买商业保险

2007/8/25
什么叫特殊劳动关系呢?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特殊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特殊劳动关系是现行劳动法律调整的标准劳动关系和民事法律调整的民事劳务关系以外的一种用工关系,其劳动者一方在用人单位从事有偿劳动、接受管理,但与另一用人单位存有劳动合同关系或不符合劳动法律规定的主体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员:
9 R  T1 b  ?0 b) X1.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
9 z2 }" L" ]" `2.企业内部退养人员;
1 e" B2 @! I; K% a' Z1 m9 q3.停薪留职人员;
: }7 U6 R5 Y; E* c0 a8 i) P3 p4.专业劳务公司输出人员;
  t0 Y& V# F- P( ^5.退休人员; & F6 t" E$ m% X) w, B; R9 ~
6.未经批准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
' p" P; n0 a* A' z7.符合前条规定的其它人员。
下面是本市首例因特殊劳动关系因工伤发生而裁决劳动者胜诉的案例。
上海市陈老师退休后,受聘上海商业会计学校,在校园走道上被迎面奔跑而来的一名学生撞倒在地,经医院诊断为左肱骨外科颈骨折。陈老师为退休人员,这次受伤到底算工伤还是遭遇民事侵权?学校和区劳动保障局告上公堂各执一词。原告上海商业会计学校称,陈老师是学校聘用的已退休人员。学校承认陈老师确实在学校被撞骨折,但学校与她没有劳动合同,双方只存在民事劳务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不符合申请工伤认定的条件。学校提出,陈老师在校园内被学生撞倒致伤的事故,是他人侵权造成,可提出民事损害赔偿请求,但不应通过工伤认定途径解决。因此,学校并未按有关规定在30日内向区劳动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7 l- U% x6 O! |7 ]7 }
  陈老师向区劳动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区劳动保障局经调查核实,于今年1月作出工伤认定结论,认定商业会计学校与陈老师之间存在特殊劳动关系,陈老师的伤属于工伤$ ?6 h& u% S' G: r. B* f& U1 x! R
  商业会计学校认为区劳动局认定其与陈老师存在特殊劳动关系参照的依据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对其合法性提出异议,遂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学校提出撤销陈老师工伤的认定。$ ]: u" T% A% \
  今年4月,有关部门给出了审查意见,认为《特殊劳动关系通知》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基本精神。从这一点来看,陈老师申请工伤认定不提供劳动合同也是可以的。据此,有关部门维持区劳动保障局作出关于陈老师的工伤认定。: n8 t6 y+ _3 {2 q* n: G0 w4 g9 ^
  商业会计学校又向黄浦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关于陈老师的工伤认定。法院审理后认为,陈老师是商业会计学校雇用的退休人员的事实,既有区劳动保障局出示的工作人员胸卡、会议通知、工资存单等证据予以证实,又有陈老师本人的陈述相印证,陈老师与商业会计学校之间已形成了特殊劳动关系。此外,无论陈老师提出民事损害赔偿与否,均不妨碍区劳动保障局依其申请,作出工伤认定的具体行政行为$ F1 ~$ M0 k4 T3 O  a( q+ l( P' |
  前天,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区劳动局保障具有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的法定职权。被诉工伤认定结论的认定事实清楚,行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案例由新民晚报提供)。
笔者认为:现在本市大量企业使用特殊劳动关系的几种类型的人员,主要原因是不用交纳社会保险,而且工资比较低。但是并没有想到发生工伤以后该怎么办?还一直认为特殊劳动关系者与单位存在的是劳务关系,其实这种想法是错误的,而且也是目前的争议之处,就是特殊劳动关系怎么大于劳动法,当然以上的案例如果发生在外地,劳动者肯定败诉,说明在上海工作生活还是有保障的。特殊劳动关系是上海劳动保障部门制订的有关法规。新的劳动合同法以后对大学生在企业工作以及退休的协保的上海企业一定要为那些劳动者购买保险,假如出工伤以后,按照工伤条例,你承担不起。不要以为大学生不具备签订合同的条件,但新法出来以后已经明确规定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合同一定需要签订,不能交纳保险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千万要记住为特殊劳动关系购买保险,以免让单位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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