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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关于试用期员工怀孕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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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8 17:14:0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群友们,提出个问题,不知道在大家的实操工作中有没有遇到过?公司某部门录用一名女职员,试用期三个月。在第二个月时候员工怀孕,由于公司正值旺季,工作特别忙,在试用期内能对怀孕女员工进行辞退吗?劳动法有无相关法律法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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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8 17:20:44 |只看该作者
肯定不能辞退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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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8 17:22:11 |只看该作者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e; d0 k) E- }+ ?" B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a& h- p/ t6 P% [. A# ^  `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 W0 N, z: Y9 T% L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 M) `( z1 H  c3 J. R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8 {0 H# }+ c) f: ^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 \  A. C3 Q, g' o7 `6 J$ N( _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 F$ _+ E' `: r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u. z6 r3 G: j' e  ]* @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a3 l# L' h' |4 b* [5 s, W  x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9 r' q# W+ B7 J4 W1 D" s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g, z  ~. c/ I- g& H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9 f. w! u, _2 y0 ]3 r+ R# Q2 B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 o. T1 ?5 a3 L6 P" s$ W3 N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4 G" ~9 v2 D9 M1 P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7 a, c: i$ b+ X+ H' V, W/ ], l& B" H1 |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N/ J8 n$ L2 [) S+ M' m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 i% Y) X8 J' Q+ ?  ]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 T8 Q' u; x% ~( j3 v! R9 s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 `- D4 p4 T0 \" v& o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1 S# k4 C1 F/ c. b; B5 K9 \) {* J+ P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 h- ^: {6 E6 M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 X( ?, E  r7 v* H0 F1 u( O  z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5 A; m$ g$ K+ T' r# X$ ]' `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8 ?; j. W; l; t' E$ I7 A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 z- w- M' E( A8 H% }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 P% |: ^% D2 f6 S, O( ]& ?/ n; o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4 n* k' `$ I$ t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X+ y: ^) s0 F9 u
参见以上法律条款,怀孕不能解除劳动合同是不在39条中的,所以只要公司有证据证明她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是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而且不用支付任何补偿。
+ b9 o! K' Y% t/ ~5 W但还是人性化一点,毕竟你也是劳动者,说不定哪天事情会落到自己的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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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尘HR笑 + 10 支持人性化,呵呵,HR的双重身份很难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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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8 17:26:54 |只看该作者
辞退肯定是可以的,但是有条件的,比喻有证据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喽,或者严重违反厂纪厂规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或者她有提供虚假信息造成劳动合同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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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8 17:42:21 |只看该作者
公司如果能证明她不符合录用条件就可以辞退,这样公司都能找到一些理由,不过这样感觉不大厚道,公司没有人情味,那个女员工也傻傻的,过了试用期再说也不迟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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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眼仔David  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试用期内三期女职工,必须还要证明该女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不是因为受到怀孕的客观影响而造成的,否则,理由将不成立。   发表于 2011-7-20 13: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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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8 19:12:29 |只看该作者
既使是在试用期,也是不能辞退孕期女职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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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8 19:34:29 |只看该作者
不支持辞退,但是个人感觉还是有辞退的余地的,毕竟人性化归人性化,企业还是要盈利的,不是慈善机构。国家妄图把自己的责任转嫁给企业,可是哪个企业愿意做冤大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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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8 19:54:33 |只看该作者
只要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就可以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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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8 20:47:09 |只看该作者
不符合录用条件也是需要举证的,又没有严重违纪,如果就想辞退,还是需要支付补偿金好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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