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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报讯(记者那媛) 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办法出台。从2004年1月1日起,企业延长工作时间,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这是记者昨天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的。 6 v/ G' q% e- h7 m5 t1 k
从2004年1月1日起,本市开始施行《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办法》。按照新的办法,因工作性质需连续作业的;或生产经营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 制的;或受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因职工家庭距工作地点较远,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实行轮班作业的;可以定期集中安排休息、休假的,经劳动部门批准,可以使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可以分别以周、月、季、年为周期,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相同,即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 U/ ^# R$ W% o; F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天或某一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和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规定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劳动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要支付不低于职工工资300%的劳动报酬。这位负责人同时表示,企业延长工作时间,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5 r* \7 p/ M9 B6 l0 u
此外,按照规定要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就与工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劳动者协商,企业的工作和休息制度,应向职工公示。
' t7 W& S7 I- ]6 ~9 t 来源:2004-1-5 北京娱乐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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