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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发表于 2004-2-27 15: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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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4
限定条件准予列支的项目与避税
1.支付给总机构管理费的避税筹划。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支付给其总机构的同本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只要避税者能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总额、分摊依据和方法的证明文件,并附有注册会计师的查证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列支,就可以达到节约所得税的目的。
2.借款、利息支出的避税筹划。
企业因生产、经营资金不足或自有资金不能满足某项投资,以及因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等实际需要而发生的借款所支付的利息,可以列支。但避税者应当特别注意和包装使它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才能保证被列支,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
1.取得借款付息的证明文件。
2.使借款利息不高于按一般商业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3.取得税务机关的审核同意。
此外,避税者还应视借款的用途和使用的情况分别作如下避税-理:
企业在筹建期间,因自有资金不足而借款投资的,其在筹建期间内支付的利息,应作为资本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原价,通过固定资产折旧或无形资产摊销的方式列支。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需要继续逐年支付利息的,按当年实际应负担的数额列支。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借款用于固定资产购置、建造无形资产受让开发 的,在该项资产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应当计入该项资产的原价;资产投入使用后继续发生的利息支出,可按当年实际负担数额作为费用列支。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充作流动资金的借款利息,可以列为当年的费用开支。
3.交际应酬支出的避税筹划。
交际应酬费的避税筹划要注意两点:一是要取得交际应酬费的确实记录,或者单据发票;二是指清楚准予作为费用列支的限度。
一般来说,工业制造、种植、养殖、商业等行业,全年销货净额在1500万以下的,其交际应酬费的列支,不得超过销货净额的5‰;全年销货净额超过1500万的部分,该部分交际应酬费的列支不得超过该部分销货净额的3%o。因此,对避税者来说,1500万是应当记住的关键的临界点。
旅店、饮食、娱乐、运输、金融、租赁、修理、设计、咨询等行业,以及其他服务性行业,全年业务收入总额超过500万以上的,其超过部分应酬费的列支,不得超过该部分业务收入总额的5%。
如果既有产品、商品销售,又有服务性业务的企业,应分别按其销货净额或业务收入额计算交际应酬费的列支限额;如销货收入与业务收人划分不清,可按主要经营项目所属的行业确定。
利用坏账准备的避税筹划案例
企业时常有发生坏账的情况,发生了坏账取得税务机关认可后,可列为杯账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额,节约所得税的上缴。但不是所有坏账都作为坏账损失处理。因此,避税者必须搞清楚在什么条件下的坏账损失可以列为坏账损失。下面就是需要避税者注意的条件:
1.因债务人破产,在以其破产财产清算后,仍然不能收回的。
2.因债务人死亡,在以其遗产偿还后,仍然不能收回的。
3.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债务义务,已超过两年,仍然不能收回的。
此外,企业已列为坏账损失的应收款项,在以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的,应计入收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事信贷、租赁等业务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报经税务机关批准,逐年按年末放款余额(不包括银行间拆借),或者年末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的余额,计提不超过3%的坏账准备,从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从事其他业务的企业,如果确有实际需要计提坏账准备的,也可以在报请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实行。按年末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的余额,计提坏账准备。应收账款有约定期限的,应以到期的为限,未到期的债权或代销商品的应收款,不计提坏账准备。
企业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上一年度计提的坏账准备部分,可列入当期损失,少于上一年度计提的坏账准备部分,应列入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并继续对该年度的年末放款余额或应收账款的余额计提坏账准备。
例.某企业1992年末计提坏账准备为3万元,1993年实际发生坏账损失为2万元,1993年底应收账款余额200万元,则1993年底应实际提取坏账准备为:
200万元×3%-(3-2)=5(万元)
如果1993年实际发生坏账损失为5万元,则1993年底实提坏账准备为:200万元×3%-(2-5)=9(万元)。
利用"免二减三"税收优惠的避税筹划案例
在中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税收优惠中以''免二减三"优惠最为显著。享受此项优惠的关键也是避税的关键是开始计算"免二减三"的年度--获利年度。获利年度是企业开业以来第一次出现应纳税所得大于零的年度,它是企业计算"免二减三"的起点年度。
这里的避税策略包括:
1.开业当年获利的企业应当尽可能推迟获利年度,将利润的实现安排在免二的年度里。
2.开业当年获利,只要实际获利的月份不超过6个月,就应当向当地税务部门申请将获利年度的计算推迟到下一年计算。
3.从获利三年开始后"免二减三"五年内,尽可能将减半税收后三年利润提前在免二年度内实现,根据权责发生制的会计原则这样做是可行的。
4.如果某企业从开业之日起两年未获利,后五年享受"免二减三",从第八年开始停止,又开始新的合资企业生涯,那么实际上它又可以从头享受"免二减三"的优惠。
利用再投资优惠政策的避税筹划案例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和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开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以及外国投资者将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海南经济特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农业开发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批准可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例.某外商投资企业,将1996年利润的50%,即100万元再投资于该企业,预计经营期15年,经税务机关核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纳的40%税款。该企业适用33%的所得税税率。则:
退税额=再投资额÷[1-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与地方所得税税率之和]×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退税率=100十(1-33%)×30%×40%=17.91(万元)
该企业可获得17.91万元的退税额。
另外,在了解以上再投资退税的基本政策,并实现税收筹划的基础上,还可以对此政策加以更灵活的应用。例如,在设立外资企业时被认定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再投资于本企业时可以有两种政策选择:一是按"再投资于本企业",享受退税40%的优惠;二是按"再投资开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技术先进企业,享受退税100%的优惠。对于企业来说,当然是后者更具有避税效应,所需要的只是到有关部门办理其确认开办、扩建的企业为产品出口企业或技术先进企业的证明。
再投资退税后,税务机关要进行再投资退税的管理。若发现再投资不满五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税款;再投资后三年内未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的,考核不合格被撤消先进技术企业称号的,应缴回已退税款的60%。上述规定是一种约束条件。但即使将来缴回已退税 款,对再投资者来说,仍是一种利益,因为它已利用了货币资金的时间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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