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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小小Grace的分享,有机会对加班基数的部分再一次进行学习。关于加班费基数的确定,目前知道的有四个方面:
一、按基本工资确定。
劳办发【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44条规定:关于加班班费计发基数的“工资”,实行计时工资的用人单位,指的是单位规定的本人的基本工资。
二、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
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可知,加班费基数可以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进行确定。
在这里特别要提到的是,对于完全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岗位,加班费基数是以计件单价来确定的。但由于劳动定额制定的难度较大,实行这一加班费基数核算的方法在实际应用中并不多。
三、按照地方规定执行。
劳动法律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地域性强。不同的地区有不贩政策规定。关于加班费的计算标准问题,全国不少省市作出了规定。所以,先了解一下当地有没有相关的政策规定。
四、按照应发工资确定。
应发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津贴和补贴,但是加班费和奖金除外。
对于以上四种情况,在行政和司法实践中一般按照以下顺序确定:
地方规定——合同约定——基本工资——应发工资。
无论是何种计发标准,都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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