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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培训何来培训费的返还?
〖说来听听〗
实例一:梁女士系某生产时装的中日合资企业技术工,2000年5月企业派其赴日本总公司进行为期四个月的“培训”,临行前企业与其签订了《培训协议》,约定培训结束后梁女士必须回企业工作5年,如提前辞职或被企业开除或除名则应全额赔偿培训费,培训费数额为5万元。2000年10月培训结束后梁女士即回到了企业工作,2002年5月梁女士因随家人搬迁至外地居住遂向企业提出了辞职,但企业则要求梁女士按《培训协议》赔偿全部培训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企业将梁女士告上了仲裁庭。仲裁庭经审理查明,企业对梁女士的“培训”实为企业向其总公司输出廉价劳动力,因为梁女士在日“培训”期间,每天至总公司上下班,从事的是与在企业平时一样的工作,总公司发给梁女士基本的生活费,而此期间内,企业并未向梁女士支付任何工资。根据此查明的事实,仲裁委员会认为企业与梁女士之间并无实际培训事实的发生,并裁决对企业要求梁女士赔偿培训费的请求不予支持。
实例二:林某系上海一大型国有企业总工程师,在该企业工作了十年之后,由于与企业新任总经理难以配合工作于2001年7月向公司提出了辞职,企业同意了其辞职请求,但要求其按约定赔偿培训费,林某认为任职期间企业并未对其培训过,而只是让其出国出差,遂不同意企业的要求,于是企业便向上海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庭经审理查明:双方《培训协议》中约定,林某因培训、出国考察、参观而由企业支付的费用,如林某提前辞职应全额赔偿。林某在职期间曾被企业派往美国、英国各一次,性质均为参展。据此仲裁庭认为林某出国参展,系出差工作,不属培训,因而不需赔偿企业为其支付的费用。
〖给个说法〗
遇到培训费的返还纠纷,首先应想到的就是培训费的有无,而培训费的有无首先得看培训的有无,逻辑关系很简单,即如果不存在培训,那么就不存在培训费,不存在培训费,那么就不存在培训费的返还。前面两个实例均是因为不存在培训而裁决不需返还所谓“培训费”。
培训是指由用人单位自行或委托他人对所属员工进行的,旨在提高员工技能的教育和训练活动。由于培训使员工和企业双方均得益,如果因培训发生的费用全部由企业承担了,那么企业可以要求员工服务一定的期限,通常称为“服务期”,如在此期限届满前员工离职,企业有权要求员工予以适当赔偿。
实例一中企业对梁女士所谓的“培训”实际上是向自己的母公司输出廉价的劳动力,不具备培训的性质,并且“培训”期间企业也未向梁女士支付工资报酬,因此仲裁庭对双方之间并无培训事实之发生的认定是正确的。实例二中林某作为企业的总工程师代表公司出国参展显然属出差工作性质与培训是两回事,其向企业报销的有关差旅费等也属正常的工作费用报销,企业将之作为“培训费”并试图让其赔偿,其错误在于未准确理解培训的概念,最终导致了败诉。
〖忠告〗
在我们受理的大量咨询或案例中有许多用人单位有意或无意地动辄以返还培训费为用工条件或设定违约金,而实际上要么根本就没培训,要么只是培训了一部分,因此不难看出,用人单位在向劳动者追索培训费时首先要弄清是否真正向劳动者提供过培训以避免不必要的仲裁或诉讼;而劳动者在被单位追索培训费时也不必紧张或无所适从,也应该首先从源头上即培训事实的有无着手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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