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后登录
- 2004-5-10
- 注册时间
- 2004-4-26
- 威望
- 0
- 金钱
- 121
- 贡献
- 0
- 阅读权限
- 20
- 积分
- 121
- 日志
- 0
- 记录
- 0
- 帖子
- 5
- 主题
- 4
- 精华
- 0
- 好友
- 0
该用户从未签到 - 注册时间
- 2004-4-26
- 最后登录
- 2004-5-10
- 积分
- 121
- 精华
- 0
- 主题
- 4
- 帖子
- 5
|
A同志与某单位签定了六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没有经过有关政府劳动部门的鉴定,其中也没有提到双方任意一方违反劳动合同应付的责任)。合同中的劳动报酬是1500元,但是在A同志在此单位工作了六个月以后,公司突然决定把他的工作岗位的做了变动,而公司以这为同志的顶头上司工资是1100元,他的工资不能超过他的上司为由,私自把工资降到了1000元。这为同志现在已经50了,如果根据劳动法到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的话估计这分工作就会失去,得到的也只是几千元的赔偿。再找一份这样的工作又非常的困难,请问是留在这该如何是好!如果提起仲裁的话(这件事是在四个月前发生的)会不会过期,如果给予仲裁的话,可不可以要求这家公司一次性支付这六年的工资以及福利方面的损失?(因这位同志年龄偏大,在找这样一份工作困难很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