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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兼职员工的保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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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5-7 12:54: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我们公司有一部分兼职员工,有本市的也有外地的.公司是否也要给他们买社会保险或者外地员工的综合保险呢?如果给他们买了,他们在我们公司也是工作,为什么不能让其他公司买呢?请教各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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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5-12 00:09:00 |只看该作者

兼职——争论了二十年多年的话题-1/3

首页 > 专家答疑 > 名家专栏 > 文华视点 / [6 F& h0 B- J# d( P3 W兼职——争论了二十年多年的话题 7 S9 U( {' P' z; L: a2 r2003年6月4日 劳动法苑 赵文骅 % B ?/ q% y6 r/ B/ s% n从八十初的“星期六工程师”,到九十年代的IT,兼职在社会上时显时隐,用人单位对此有褒有贬,对兼职的管理时放时收……也许没有一件事会像兼职那样引起30年的争论,而且争论至今还没有明确的结论。 7 Z- D- P, m4 n H中国的兼职的开始有着“中国的特色”。当文化大革命结束,中央决定把工作重点转移大经济建设上来其带来的结果之一是给乡镇企业、街道集体企业的发展机遇。乡镇企业、街道集体企业的特点之一是机制的灵活,但是没有人才。也正是他们的灵活的机制,可以用自己的方式支付有关的费用,所以才有可能聘请其他单位的可见人员。与此同时,科技人员从十年的禁锢中被解放出来,在需要最充分体现自我价值的同时,也需要改善自己的工作和生活条件。虽然国家想方设法改善科技人员的生活,但是当时是百废待兴,不可能很快达到可见人员的要求。于是一边是乡镇企业、街道集体企业要发展,愿意花钱,另一边是有能力需要钱,双方“一拍即合”,那时侯人们把这种兼职的科技人员称为“星期六工程师”——每周六到乡镇企业、街道集体企业兼职。“星期六工程师”也引起了社会激烈的争论,最典型的事例是一家研究所的一名科技人员因为兼职得到了3万元的报酬,而被内定受贿要判死刑。后来在高层领导的干预下,此案以无罪了结。; K) _8 M- |( b 由于当时的历史原因,比如技术人员严重地分布失衡,比如要支持乡镇企业、街道集体企业的发展,比如拿不出更多的钱来改善科技人员的工作和生活等等,最后有关部门明文规定兼职的合法性。便有了从上个世纪80年代初到90年代初中国第一次的兼职高潮。 $ `9 k& f) R' e1 `; e) e& {到了上个世纪的90年代中期,企业开始了全员劳动合同制,事业单位开始了聘用合同制,使中国劳动人事关系发生了本质的变化,其结果之一是有契约维持着劳资双方的关系,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越来越大,单位的领导也越来越关心单位本身的技术、经济利益,社会对本来已经有定论的兼职又出现了较大的转折——既然双方有合同,我当然可以在合同中规定你不可以到其他单位兼职;既然我有用人自主权,当然我可以在规章制度中规定:一旦发现在其他单位兼职,立即开除。于是社会在兼职问题上形成了一种怪圈——政府规定可以,单位则规定不可以。于是兼职的“两难问题“在二十多年后又回到了原地。 8 d! K" T3 K9 f: \$ n- ]兼职合理 单位开除合法 + x. ?4 O2 F+ n/ E/ B" }小赵大学毕业后在一家计算机软件公司做销售工作,不久,经朋友介绍,到了另一家软件公司兼职做软件开发的工作。 5 J; Q3 Q5 N" S* W: R小赵兼职了一年多之后,原单位发现了,要解除小赵的劳动合同。但小赵认为解除他的劳动合同是不合理的,他认为他的兼职并未影响本职,每月的销售任务都按时按量完成,甚至有时还超额完成,所以兼职只是他个人的事。可单位已经将小赵的行为视为对公司的“背叛”,为此,公司上诉至劳动争议仲裁机构。 ( e8 V3 [: `9 l0 ]% ~5 {; q d仲裁机构根据以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此类案件的判例最后裁决:不支持企业解除小赵劳动合同的要求,劳动合同应继续到合同到期,合同到期之后的续签由双方协商决定。同时也要求小赵与兼职单位终止兼职劳动关系,兼职单位应当付给小赵兼职劳动报酬。' w- x0 D/ r7 X/ H$ M4 ?( y 目前,最后裁决虽然已生效,但公司和小赵都不满意,公司认为像小赵这样的人无异于一匹“黑马”,岂可再留?而小赵认为,兼职并未影响本职,为何二者不能得兼呢? * y7 K8 a; I& ~8 B9 q' V; I那么,兼职到底应不应该?该不该提倡?它能否浮出水面?其利弊如何?如果兼职,劳动关系又该如何规范呢?* r5 y4 [: k+ ^% ~2 l 交锋一:一心能否二用?/ @+ r9 J0 E2 J, ]5 ^5 y% l8 ^ “兼职绝对是一种新生事物。”一直在企业中负责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孙先生说。“在计划经济下,恐怕谁也没想到要去干一份兼职。那时,人们的观念是´一个萝卜一个坑´,一心不能二用,认为在一个工作岗位上几十年如一日才能称之为兢兢业业。在这样的观念之下,即使有人有兼职的打算,恐怕也得慎重考虑,因为这会使你的整个道德水平在别人的心目中大打折扣。孙先生还说,过去的用工形式中只有借调这种方式似乎和兼职有些类似。但也只是形式的略微类似,其本质根本不同。借调是指某单位有一个岗位需要(一般是阶段性的),于是从其他单位借用一个符合此岗位要求的人员前来工作,由原单位保留其劳动关系,新单位付给劳动报酬,工作结束后,仍然回到原单位。如果岗位继续需要,也可以和原单位协商,正式将此人通过调动的方式调到新的单位,这和兼职同时拥有两份并行的工作是有本质区别的。” ) ^8 L/ Q6 Y& |0 c) n“兼职既然是市场经济之下的产物,足以见得它和新的经济体制是相适应的,那么再持´一个萝卜一个坑´的观念就未免实在有些可笑。”这是在一家网站工作的翁小姐提出的观点。她可谓是兼职的铁杆拥护者,虽然她并不认为所有的人一心都能二用,但对有些人而言还是驾轻就熟的。目前翁小姐就同时在两家网站做着网络维护方面的工作,不过你不要以为她每天都需要在两家单位间奔忙穿梭,她的工作方式更有些类似于SOHU一族,通过她娴熟的专业知识的运用,借助于现代网络技术,她有不少工作都是在家轻松搞定的。翁小姐还现身说法:“我觉得兼职很好,两份工作使我觉得很充实。”& Y, y% D" @/ M0 A( B 同样也曾是兼职一族的陈仿就没有翁小姐对兼职的完美感受了。陈仿在一家报社工作,在网络最热的那年又到了一家网站做兼职网站编辑,有了那段经历之后,陈仿告诉记者,他再也不会干兼职了,两份工作使每天非常忙碌,身心严重透支,没有喘息和放松的机会。就在兼职之后6个月的一天,陈仿说:“我突然感到我成了一架机器,一架工作的机器,每天都在不停地运转,总有一天会轰然倒下。”他这样想后,感到非常害怕,并体会到拼命地工作是对心灵的一种扭曲。因此,他赶紧就从兼职的生活状态中“逃”了出来。 , s. q# c# g6 E5 K: y# s* ~& a" L陈仿通过切身体会不赞同兼职。还有不少人虽然没有兼职,但他们也明确地反对兼职。他们共同的理由在于,一个人同时干两份工作和只专心致志地投入一份工作,所达到的结果绝对是不同的。如果你要兼职,势必使自己的本职工作投入的精力和时间都要折损,这是毫无疑义的,即使表面看来好像没有什么影响,但这种影响的深层次的方面很难看到。“一个萝卜一个坑”这是自然生长的规律。如果一个坑里非得挤上两个萝卜,恐怕只能生长出畸形的萝卜了。同时,兼职也是对于本职单位的一种极其不负责任的态度。( I1 @4 K0 K3 _! O, Q & O# S' g# U5 R, o 4 C6 P6 o* y3 H , D7 J) }; k! m3 J1 q" \7 X5 K, k+ c! E! I5 q4 s & P2 l5 G* g* [4 m& o j7 F J!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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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争论了二十年多年的话题-2/3

交锋二:是 “人尽其才”还是“过度开采”?8 [8 `0 p7 Q9 v, o. j 1988年,当时的国家科技部曾经出台了关于科研人员可以到企事业单位兼职的政策。这恐怕是我国最早的有关兼职方面的部门法规。当时我国企业中的科技人才极度缺乏,而科研人员在研究所中的研究成果又由于缺乏实践的机会很难尽快转化成生产力,正是在这种情况下,为了适应我国当时的人事管理制度,二者之间找到了一个较好的结合点,这就是兼职。兼职使科研人员的研究成果能够尽快地转化成直接的效益,而且也能够使科研人员个人的才能得到更大的发挥。当时国家科技部的这种初衷恐怕是目前赞同兼职者的主要论据之所在,让人才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 & U6 C; m4 T# J& w* |: g: K; n但目前这种观点却遭到质疑,从事人力资源研究的张义勇博士提出了这样的观点:人才不能过度开采。 ; C; }( [1 m* X( v8 N过度开采的概念主要来自自然的启示。最初,在现代工业刚刚发展的时候,人们为了工业的迅猛发展,大量地开采煤矿、石油等自然界的一切可利用资源,最初确实效果不错。工业革命在资源充分开采的基础上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可是慢慢地,自然界就向人类开始了索取。资源过度开采导致的生态平衡,导致的全球环境问题已经变成了新世纪人类最大的问题之一。$ o$ L- l9 b* T* r3 R- n- B t 这样的概念同样可以应用到人力资源的开发上。对人才的过度开发也会导致人才自身的生态失衡。张义勇认为,目前的充电热其实也是对这种观点的一个反证。经过一段时间,人才就必须有一个知识上的更新和补充,不然就会像自然资源一样由于过度缺乏而造成了自身的一种失衡。从这个 角度而言,他认为用兼职的方法发挥人才潜能的做法并不可取,只会造成人才的过度投资,这不仅单是企业的事,劳动者个人在这方面也应当善加考虑。 2 X( S+ \5 u# i北京市总工会律师提出,兼职会带来劳动者付出的增加,要么是工作时间的延长,要么是工作强度的加大。为此,在为了保证职工的休息权,《劳动法》中特意规定了企业若安排职工加班,一般每天不得超过1 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天最多不能超过3小时,每月最多不能超过36小时。这些规定虽然是针对单位而言的,那么,如果反过来说,劳动者个人自愿工作的工时时间超过了法定的限制时间是不是就可以被允许呢?这条对企业的规定对劳动者是否也具有强制性呢?这是一个很值得探讨的问题。" M8 i8 `3 S7 j7 ~9 s" ?% ~ 据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的程延园老师介绍,在国外有严格的工时制度,每天工作几小时,最多不能超过几小时,都有严格的立法规定。而且对企业和职工双方都有强制性。也许有人认为我自愿多工作,谁能管得着,这是我个人的私事。但是国外一般认为,过度的劳动使个人的精力得不到必要的休息和恢复,也就可能使企业的工作质量因此受到影响,这当然也是关乎企业的事。当然你要是在法律规定的工时范围内的兼职完全是能够得到认* ]; V9 k0 s3 D+ U+ b 可的。) ?7 E8 z- Q* U, ^ 交锋三:利弊是把双刃剑? 1 L7 a& V3 o7 m6 [9 S以前企业反对兼职的主要原因在于,认为兼职行为会在员工中间产生不好的影响,造成员工队伍的不稳定。目前,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竞争的加剧,企业科技成果的保密逐渐成了兼职中的突出问题。* v$ |3 ^. I6 I! B5 q& s 人民大学的程延园老师说,不少企业的科研人员直接掌握了企业的科技机密,应该有一定的限制,尤其不能兼职,不然对企业而言泄密的可能性非常大,造成的后果也是个人力量很难挽回的。目前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禁止国家公务部门的公务员、工作人员与工人,公共机构和公营部门的正式编制人员从事有报酬的私人性质的工作,或以私人名义从事领取报酬的工作。企业任何受薪雇员均不得在法律规定的最高工作时数之外从事属于本行业的领取报酬的工作。一般而言,自由职业者、非全日制工作者可兼职。 5 W( _% W9 z6 v, c5 L# D对此,北京市总工会律师也表达了相同的观点,他说,个人的兼职可能会对企业造成两种利益损害。一是侵犯了原企业利益的可能性,二是在兼职企业工作时,出工伤等事故时则会使兼职企业蒙受损失。但是,律师也说,由于社会的发展使兼职成了一种不可避免的趋势,就必须对这种职场现象进行规范,不然会很容易产生劳动争议和纠纷。他说首要的是必须规定哪些行业可以兼职,哪些行业不能兼职。他认为只有个人的兼职行为能够像个体工商户那样承担完全责任,才能被允许兼职。在目前兼职的法规不很完善的情况下,兼职对企业而言确实是利大于弊。 5 B, _" g# k: o3 [9 _/ x" j! O尽管如此,目前广大的兼职市场又确实是由企业需求培养起来的。浏览目前的各招聘网站或大一些的门户网站,几乎都有兼职方面的服务。人们甚至提出了一种观点:“职场兼职热,网络做嫁衣”。这虽然一方面是指网络使兼职更加便利,也指网络是兼职职位最大发布者。据中华英才网的孙萌介绍,中华英才网的兼职贴的日浏览量达到20万左右。搜狐兼职高速路显示,目前财会、翻译、设计、工程技术等几类岗位兼职的需求量都很大。 3 L0 ~9 |2 i0 j" \& `$ Z 一方面企业将兼职视为“背叛”行为,另一方面又有着兼职的需求,从这点而言,兼职的利弊真好比是把双刃剑,当企业将一面对准别人时,另一面恰恰又指向了自己。1 M% a% a z' f% W4 ~ 记者在网上看到了一家企业的兼职招聘广告,于是将电话拨通了该公司的联系人。据他说,他们用兼职人员主要是节约用人成本。当然,他也说,这也要看是什么岗位,一般而言重要一些的岗位、不适宜兼职的岗位他们不会用兼职。他说对兼职人员贯彻公司的理念会比较困难一些。8 l0 j. V4 ]! B8 b; @ 采访中,在中关村开了家传真机公司的老板黄先生说出了自己颇为与众不同的观点。他说,如果有员工兼职,老板不应生气,反倒应当检讨检讨自己,是你自己没有给与员工充足的工作量,没有满足员工的工作需求。 6 @5 Z) m) `8 i9 P5 N' k% G3 s d: [# s; s( O ' F# G9 d% r( j/ B* n g) R. }2 u) T* l5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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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争论了二十年多年的话题-3/3

反思:兼职能否见天日? ^6 {$ \$ x, _ 不管企业对兼职的态度如何,一般而言个人的兼职行为很少会放到台面上言明,顶多是一种心照不宣的状态,或是干脆偷着干。那么,兼职到底能否见天日呢? " e& A' v. x0 U* ^人民大学的程延园老师说,对兼职行为,传统上是排斥的,但现在却越来越成为一种较为流行的用工形式。兼职成了一种不可避免的趋势,但是兼职的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兼职的行业也应当有限制。程延园老师说,兼职的行业渐渐会出现这样一个趋势,低层次的劳动兼职会越来越宽松,而高端的人才兼职会更加严格。% C3 i. m8 U9 P “兼职需要规范,而入世则刚好提供了这种契机。”程延园老师说,入世之后中国这方面也将会和国际惯例接轨。通过工时制度方面的严格立法限制就可以使兼职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发展。劳动立法亟须对兼职人员的范围、兼职的薪酬取得、个人所得税的交纳、兼职者的社会保险等问题做出规定。通过这些兼职劳动立法上的与国际惯例的接轨,兼职完全有见天日的可能。% a+ V7 B0 [) h0 }' \9 H: _ 但是北京市总工会律师认为,目前来看,兼职行为很难被放在太阳底下。律师提出,目前我国的主流思想基本上还是反对多重劳动关系,从劳动仲裁对小赵与单位纠纷的裁决即可看出这是一种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而且社会保险的问题也是兼职一个很难突破的关口。由于一般只承认单一的劳动关系,因此在我国每个人也只有一个社会保险关系,不可能有两份或是更多。因此,仅从社会保险来看兼职就会造成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对等,更何况还有其他相关的配套法规呢? / s- T k3 n( X2 j9 z据悉,在国外,一般的观念是工作8小时后,就再也不愿工作,因为没有那么多的时间投入、身心投入以及培训积累。如果兼职,只要不是打黑工,每一份工作都可以得到相应的社会保险,保险是与工作关系联系在一起的。希望我们兼职的前途也会如此。 / z$ B- S d% U4 K9 F, {兼职作为一种普遍存在的就业形式有着其独特之处:增加经济收入;更充分地发挥自我的能力;拓展人生经历;帮助自己寻找到更适合的职业。 6 ]8 i; [: d2 n: B8 O2 G( l不仅劳动者愿意多打几份工,就是用人单位也颇为中意多元化的用工形式。招用些没有复杂劳动关系的协保人员或小时工,业务量少时就减少用工,这样也既可降低用人成本,又便于管理。5 f) a2 X8 x: A' q3 n0 u# T8 L 但是兼职意味着比平时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比平时承受更大的压力。因此,建议最好在兼职之前,考虑自己的年龄特点、工作特点、家庭特点、性格特点等等,提前做好思想准备。 ' G: Z8 }) r# ~0 X0 ~9 G' Y7 K两全其美 爱好打短工 - ?/ k. t) ~0 N9 Z; g5 C4 V* N30出头的吴斌是上海一家合资企业的工人,工作时间十分规律。一个偶然的机会,拥有包装设计特长的他被同学所在公司请去帮忙,从此一发不可收。现在,每个周末他都要到兼职公司“上班”。刚刚结婚生子的小吴说:“ 打短工既能发挥自己的一技之长,又能贴补家用,何乐而不为呢!” ! o$ p6 q5 s3 R9 i' ~不仅劳动者愿意多打几份工,就是单位也颇为中意多元化的用工形式。特别在新组建的民营、私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除了业务骨干招聘和录用部分合同制工人外,其它的辅助工种更愿招用下岗、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作为劳务工。有一家百余人的物业公司,合同制职工仅占10%。南市区的一家生产旅游工艺品的私营企业,录用员工中既有合同工和劳务工,也有一些退休返聘、兼职 者和临时招用的小时工。8 q: P3 }4 R$ W# y, ] 种种形式的“短工”之所以在市场走俏,主要是他们比招用合同制职工更灵活、更经济。在沪西开设服装加工公司的胡惠琴认为:打短工者较珍惜岗位,工作作风也比合同制工人更吃苦耐劳。另一家打字誊印社经理则看重“短工”的工作效率。他说,公司业务忙闲不均,订单多时,就招用些没有复杂劳动关系的协保人员或小时工,业务量少时就减少用工,这样也既可降低用人成本,又便于管理。 & m/ U2 J3 N2 |' x2 E2 [兼职是想让自己做个“双料” " w+ d# Y/ |$ _* P3 x/ h3 B9 C- e  F/ }' D" k& s0 _) E* i! ~1 |美院毕业的阿黄,在广告公司负责会展,从事展台设计和装潢之类的工作。他一直兼职做杂志美编,偶尔还为出版社做封面设计。论收入他已经步入小康,犯不上为兼职所得的那点小利去熬神,但他有自己的想法:我是学艺术的,虽然我现在整天忙挣钱,但我还是希望有机会能体现我另外的一面,体现我自己。5 {' O& s8 Z+ ^$ \ F* h 纯画画已经不太可能,那太奢侈了,还是生存第一。兼职至少让我有一种自己还没堕落、退化的感觉,我还能画,还有画的感觉。这种感觉非常重要,它让我挣钱不觉得丑。做广告要面向大众,做封面要强调个性,绝大俗而且大雅,我喜欢调子不同的颜色。 % l4 \; g O5 `, _就像旅美画家陈逸飞,身为知名画廊的签约画家,他并不安心,作画间隙还跑回来拍电影,现在兼做时装和网站,摊子大得已经不仅仅是玩票了。明摆着脚踩几条船,但他的理论是:艺术是相通的。 ! H0 c& Y. S% R3 J3 T8 | 兼职作为一种普遍存在的就业形式有着其独特之处,好处是它能满足人们以下4个方面的需求:一是增加经济收入;二是能更充分地发挥自我的能力,广泛地服务于社会;三是拓展人生经历,充实生活,满足个人的兴趣喜好;四是帮助自己寻找到更适合的职业同时可以降低重新选择的风险。 * R8 N2 d5 F+ y& i& n0 r) j) i9 ~ 但是兼职意味着比平时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比平时承受更大的压力。因此,建议最好在兼职之前,考虑自己的年龄特点、工作特点、家庭特点、性格特点等等,提前做好思想准备。 0 k3 @& ^7 G9 B! D) j兼职到底美不美?) l/ Z7 @% ^5 ]/ F1 g. c6 b& v 兼职者的自白:能者多劳何乐不为? 3 S' S; F8 a1 X! c& D我的本职是大学英语老师,同时兼职到某培训学校教英语听力,寒暑假时还做导游。像我这样兼职,在学校是很公开的事,没有人对我提出过疑问,反而说我是“能者多劳”。 ) U8 U0 n' u: |( r( |- y 我去年看到一份调查说,30%以上的大学教师都有兼职工作,其实,这个数字很保守。 7 k# T' h$ b" T; K兼职对于我们这些教师来说,我认为是较为适合的,毕竟上班时间灵活,业余时间充裕,又有寒暑假,自己再精通一项热门专业,整天闲在家里干吗,不如让自己忙起来,还能提高自身待遇,何乐而不为呢?1 {0 M' }: l0 E2 k" j1 M, D. b 关于兼职,目前国家的态度也很明朗:完全支持。不过,据我所知,一些单位还是有限制的。学校里好一点儿,教师到哪里都是“授业解惑”,谈不上什么商业秘密,有些企业可能就不行了,因此他们会采取较为谨慎的态度对待兼职和兼职者。! x( [. {3 Q) E4 O' { 记得我上大学那会儿,中国正时兴“第二职业”,那时大学教授上街卖馅饼成了“爆炸新闻”,其实那位教授不过是把卖馅饼当成了一份兼职。现在不太可能再出现大学教授卖馅饼了,因为教师们的兼职渠道更多了,层次更高了,这也代表了一种社会进步。 ' f2 c: q# `& C, Y5 t; I/ j至于兼职会不会影响到本职工作,这就涉及职业道德问题了。我们学校也曾出现过个别教师因为赶着上考研班的课而临时请假的事儿,像这种行为就应该管一管,毕竟兼职还是副业,如果主业做不好,又何谈副业?6 s- |5 Y6 U2 Z 再说些题外话,干兼职很累,但为什么那么多的人在干,我想大多数人还是为了提高收入,对本职收入不满意可能也是导致众多人干兼职的一个重要原因。 8 ~ q) [! U!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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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争论了二十年多年的话题- Final

一位全职工作者的看法:兼职者亦应有“道”& M: h2 R% ~5 [+ T/ B* U 由于我的本职工作是公司行政人员,我就不得不朝九晚五按时按点上下班,别说兼职,一天下来,连说话的力气都快没了。因此,坦率讲,我对那些兼职者有种“酸葡萄”心理:既妒忌,又羡慕。谁叫咱没干上那“有闲”的工作呢。 3 j; \; x( k9 H: r. {$ m我们公司是从事进出口贸易的,说句实话,除了我们干行政的没什么特长与特权,公司里那些业务代表、财会人员都有可能做兼职。但是,我从内心里还是反对兼职的广泛存在的。首先,目前国家并没有出台相应的兼职法规,对于由兼职引起的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纠纷无法有效把握,这就从根本上影响了公平竞争;另外,企业内部如果出现越来越多的兼职者,本身会影响企业的正常运作,让人不安心于本职工作,心浮气躁。: E2 |/ N, u* H3 F 国家发文允许兼职兼薪的主要对象我认为还是一些科技人员,国家其实是鼓励这些拥有先进技术的研究人员将技术迅速转换为生产力,同时使科技人员拥有相应的物质回报,但就一般企业而言,似乎兼职没有那么大的积极作用。相反,由于一些人利用工作之便进行兼职而带来丰厚回报,还会影响企业内部无法兼职者的工作积极性,从某种意义上讲,我认为这也是不正当竞争,而它所带来的负面影响甚至会危及到企业的正常经营。% G- \6 C$ l& f- }+ g+ a( r 我很担心目前社会上对兼职问题采取的宽容态度,因为我觉得,现在大家的敬业精神并没有达到一定水准,一味跟风兼职反而会出现“副业为主,主业为辅”的不正常现象,再加上“竞业避止”问题、商业秘密问题、知识产权问题都没有得到有效的规范,可能会给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一定的混乱。0 b$ M2 o/ C- S3 B+ J; \ 产生这种想法,不只是“酸葡萄心理”作怪,而是我有感而发:去年,我们公司一个贸易代表因业务熟练,客户关系又很好,自己偷偷开了家贸易公司,一边儿给我们公司干,一边给自己干,就这样运行了半年,不但拉走了公司一大批客户,还影响了我们公司的声誉,到公司发现他这一兼职行为时,已经受到了不小的经济损失。试想这样的兼职者,除了让自己发了财,能给社会带来多大好处? ' Z! }) o) z& O挣钱也要讲“道”,这个“道”就是规范,现在听说兼职者的“灰色收入”也是税收工作的盲点,看来给兼职者“布道”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E# W6 S) U' X& F- \; H7 W 企业老板的心声:我不会重用兼职者" l+ q f& G) A1 R" K, c 上个月,我刚刚“开”了两名业务代表,他们在外面给我们的竞争对手拉生意,从中渔利。我认为,这种人因为钱已经不具备起码的道德水准,因此,两人虽是公司业务骨干,我还是辞了他们。当然,不能说兼职者都是道德水平不高,但不排除有一批不讲职业道德的人在干兼职。 9 {& C$ n) _9 d我们公司始终采取“员工不许兼职”的管理方针,但发现员工兼职也不是一“开”了之,只要不危害公司利益,有时也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罢了。但对于兼职者我绝不会再重用他们。因为兼职本身就说明这个员工对公司已经不是一心一意了,他既然不能集中全力为公司工作,我就无法对其委以重任。 4 }4 X; h8 p6 e: [! H- ?有时,我们几个做老板的一块聊天谈起兼职问题都是一肚子苦水,做生意的人最怕的就是三心二意,公司里多出几个兼职者,我们马上就会想到,是不是在给哪家同行做事呢,这种心态让我们怎么能全心全意地接受兼职者呢? & g% p+ E* V0 n! m& h1 d4 s- i谈起“竞业避止”问题,我们这些做老板的最感兴趣,一些员工做了三五年,门路摸熟了,扭头就走,或是自己开个公司,或是给你的竞争对手干,客户、技术全被他“端”走,我们到哪儿去讨说法? * x7 B% g% W8 M. H所以我呼吁:应该给兼职行为立法。既让兼职者本身的权益受到保护,也要让兼职者的工作单位得到应有的法律保障。0 V. o7 h- h: B1 n'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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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5-12 00:23:00 |只看该作者

建议改采临时工方式或以劳务合同方式聘用!

为减少买社会保险或者外地员工的综合保险支出,建议改采临时工方式或透过人力中介公司以劳务合同方式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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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1-27 21:03:00 |只看该作者 |楼主

RE:关于兼职员工的保障问题

现在并不是涉及到支出费用的问题。, T' l! U# E' X) Y* D8 m. t K 举例来说,餐饮店的30个员工中,有10个是全职,公司当然要给他们办相应的保险。但是剩下来的20人中,有10人是在校学生来打工的,学生是不用给上保险的。另外还有10个人,他们有的在别的公司也有在做。而每个月在我们公司做的时间大概只有20-30小时,我们按照他们的实际工时支付他们的工资。但是,这10人该不该给他们上保险?问他们本人,他们所做的别的公司有没有给他们上保险,他们竟然说不知道。有的说没有上,难道只做几个小时的员工也要给他们交保险?这好像不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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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1-28 00:19:00 |只看该作者

RE:关于兼职员工的保障问题

这个目前还没有具体规定,主要是要看哪个是"主职",哪个是兼职,按一个劳动者一个劳动关系的政策看,兼职应该不作为劳动关系,只能做为一种劳务关系来处理,所以不存在缴纳社会保险.为保险起见,建议让兼职员工复制一份其与单位的劳动合同,并签订一份劳务合同,将有关条款注明.[EDIT]用户“三石”于2004-11-28 0:44:54编辑过此帖。[/ED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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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1-28 10:19:00 |只看该作者 |楼主

RE:关于兼职员工的保障问题

象这样的人员,如果是外地户口的话,要给他们上综合保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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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4 19:49:00 |只看该作者

re

[quote]以下是引用三石在2004-11-28 0:19:00的发言. J; \) i! ^6 m 这个目前还没有具体规定,主要是要看哪个是"主职",哪个是兼职,按一个劳动者一个劳动关系的政策看,兼职应该不作为劳动关系,只能做为一种劳务关系来处理,所以不存在缴纳社会保险.为保险起见,建议让兼职员工复制一份其与单位的劳动合同,并签订一份劳务合同,将有关条款注明.[EDIT]用户“三石”于2004-11-28 0:44:54编辑过此帖。[/EDIT] " @. w% d8 B, ^% ` r- J**************[/quote] ; l$ }) m4 j: l5 m C8 q3 a y5 X& Z5 r, X4 [2 t) X* X怎么劳务关系就不用上保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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