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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4 天 [LV.2]偶尔看看I  - 注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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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涉及2个方面
! \7 W7 \) F2 {2 ]2 L% Q c首先是医疗期的问题
# L4 x: W: f4 v* c* I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对于这个时限,有如下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6 ^, z3 ]# ^0 }$ T8 R% j `7 X0 v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 N0 E# B; ^6 D# F# q(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 {. U! c+ N0 ~( m( W: w弄清楚医疗期的时限后,那么我们再来讨论支付标准。
* n& N8 _/ E" K9 R* F7 ^7 p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 I4 D- W5 o+ ] d这句话的意思 就是说 企业如果支付的标准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都是不违法的。
2 G, j D0 J: D5 U) O; n$ y" }7 L那么剩下来 对于诸位HR可能还要面临一个问题 就是如果这个职工生病住院的时间超出过他所能享受的医疗期 那么该怎么办 比如职工甲在A单位工作2年 那么可享受3个月的医疗期 单位支付3个月的医疗期待遇 但职工甲在3个月后并未康复 还需要继续治疗 这个时候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40条的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经济补偿金根据有关规定执行即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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