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病员工违纪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是否可以获得医疗补助费 & f/ q6 R, u( T b/ ^+ O
王肇文律师 案例情况: 杨某在2004年9月22日入职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为A公司),双方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2008年11月,杨某经医院检查,患严重的糖尿病。该员工在2010年9月19日偷盗单位的物品,被单位保安发现,杨某也“供认不讳”,以书面承认了偷盗的行为,单位在2010年9月21日向该员工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当日员工收到该“通知书”后,双方终止了劳动关系。杨某在离职后不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后医疗补助费:42000元,以及其他的赔偿。 问题:杨某在患病后,因违纪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单位需要向员工支付医疗补助费吗?有什么依据? 律师分析: 在员工患病后,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第6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员工患病(包括非因工负伤的),如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又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应给予员工医疗补助金。但是本“办法”规定的很含糊,对单位其他情况解除如员工违纪解除,是否需要支付医疗补助金?医疗补助金支付的条件等等问题,并没有作出规定。在有些地方性规定,如《广州市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为“实施办法”)作出具体的较为详细的规定。其中规定,如员工在解除或是终止劳动合同后,员工没有痊愈需要继续治疗的,单位应支付医疗补助费的,如针对本案件,如不考虑其他因素,员工患的是严重的糖尿病,按照一般情况,是很难治愈的,需要继续治疗,所以在解除或是终止劳动合同时,单位应支付医疗补助费。另外,在本“实施办法”中第12条规定“对第5条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尚未痊愈确需继续治疗的伤病职工,用人单位除按有关规定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外,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分别按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和百分之百的标准增发医疗补助费。”那么关键是本“实施办法”第5条,是如何具体规定的呢,从本条文中可以了解到,所规定的是单位在员工非过失性的解除(主要需要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1项规定),并不包括员工过失性解除,据此,员工违纪行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并不需要支付医疗补助费。 注:1、如需要详细了解本案件可以登陆“广州审判网”中的“裁判文书”栏目,案号为:(2011)萝法民三初字第36号。 2、《广州市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实施办法》第5条“医疗期病休管理 二、下列情况,单位可以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一)在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前,病休时间至“转制”时已超过六个月的原固定职工,经第一次鉴定确认病情相对稳定可坚持正常工作,实际复工时间已超过90天(含90天)后又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在医疗期满时被鉴定确认的五至十级的。(二)职工合同期未满,医疗期已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且不属于特殊病种保护范围的。(三)职工合同期满,医疗期满,且不属于特殊病种保护范围的。(四)职工合同期满,医疗期未满,不需停工治疗的。(五)在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前,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病休至“转制”时,病休时间已超过六个月的原固定职工,医疗期满或医疗期内医疗终结时,经鉴定确认为八至十级的。(六)在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的原固定工,医疗期满经鉴定确认为五至十级的。(七)按第六条有关规定延长医疗期后,仍未治愈的(仍在住院治疗者除外)。(八)经济性裁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本帖最后由 123wanlawyer 于 2011-9-11 09:33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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