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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贾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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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关于即辞即走人员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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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5 20:36:24 |只看该作者
有没有兴趣告上一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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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5 21:15:14 |只看该作者
如果没有签合同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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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y-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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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5 21:37:19 |只看该作者
学习中,好的提问,我们也面临这种尴尬,这时好象我们更弱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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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5 21:47:37 |只看该作者
个人认为,可以在劳动合同约定没有提前30天的话,以一个月工资为标准来赔偿公司的损失,另外也可暂押一个月工资不发,不说不发工资,要当事人补齐30天的工作日就行。劳动法是保护“遵纪守法”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不是保护违法劳动者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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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5 22:27:39 |只看该作者
我这几天也刚碰到这个问题,昨天来提出辞职,下周就有事要不来了,但太突然交接的人还没安排好,没法交接工作,拉又拉不住,就只能先安排其从下周开始请假。回头再回来交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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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5 22:28:00 |只看该作者
我这几天也刚碰到这个问题,昨天来提出辞职,下周就有事要不来了,但太突然交接的人还没安排好,没法交接工作,拉又拉不住,就只能先安排其从下周开始请假。回头再回来交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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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5 22:30:57 |只看该作者
我这几天也刚碰到这个问题,昨天来提出辞职,下周就有事要不来了,但太突然交接的人还没安排好,没法交接工作,拉又拉不住,就只能先安排其从下周开始请假。回头再回来交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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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5 23:03:02 |只看该作者
试用期满员工,企业与员工双方均应遵循提前30天通知对方的原则。如果不能提前30天通知,需要以30天的薪资做为代替通知期的补偿。: O* a- x, ?3 F5 G, u- S0 y
企业可要求员工提前以书面申请形势提出辞职(以正式递交书面申请之日算起),如果员工想即提即走,那只好扣薪资做为代替提前通知的时间。(但这条是否合法未经确认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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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6 07:21:50 |只看该作者
可以明文规定急辞工的员工,只能拿到当月的基本工资,即当地的最低保障工资。1 _$ p( c; n2 a; m5 Y* g) z
另一种方法,就是按比例扣减,如规定30天,他在公司不批提前走的情况下,每提前一天扣除其一天的工资,扣满20%为止;造成损失的,另行索赔。
# N; z" {# i  @  m8 h+ t, ?: n还有一种做法,与员工协商,按自动离职处理,如公司规定连续旷工三天按自动离职处理,旷工一天扣两天工资,则可以扣其六天工资后结算剩余工资。- W0 t" y6 ~" ]( l( R% D5 U
当然,这些都要征得员工的同意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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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6 08:21:50 |只看该作者
赞同楼上以人为本的理念,企业特别是直接上级主管如果平时善待员工,绝大多数人都不会即辞即走的,有时心理契约比什么方法都有效。
因为专业,所以出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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