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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各位楼主的理解可以分为两种:
1)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39条 1)证明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提前3天可以解除合同 ,
2)情理上应该履行合同,应为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属于法律漏洞,
我个人而言,本人认为这个情形 作为企业人事经理,不应该解除劳动合同,
原因是:根据中国宪法规定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即国家赋予中国公民的生育权,
任何法律都不能冷驾于国家宪法之上,劳动合同法执行的前提是在符合国家宪法的前提上。
企业人事经理的任何处理都应该根据有力的前提之下,进行处理。
如果解除 正确程序,部门提交试用期内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业务,能力,对应等岗位要求)
但从上述理解,不存在此类现象,
因此从怀孕,到业务;都没有理由解除;
唯一能做的是,招聘过程应该判断,可预见的风险及对该员工的期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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