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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帮忙人员”的“工伤”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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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11-8 08:17:1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好友所在A单位因用工短缺,车间主任于主任私自将张某(2000-2008年曾在A单工作,后与B在单位工作至今)叫回车间帮忙,期间发生“工伤”(工作中不慎烫伤眼睛),住院治疗15天。1 {& {5 x! O5 H: s( M7 C; Y
诚邀解疑:后续工作(医疗费报销、工伤申报等)怎么操作?依据是?
) n$ _* o" u0 s" `, i8 I9 X
% v' b! S2 ~. |, @5 G

3 m  H) F' c" M& b$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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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差火  人身损害赔偿,走民事法律程序。  发表于 2011-11-8 09:34  回复
专注力——更高一层级的注意力!
精英学霸都具备超强专注力!!
欢迎关注V教授(山东沂水)、Earnil(美国)的 《超强专注力》汉版新品!!
爱未来,专注学习能力提升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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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1-11-8 08:32:08 |只看该作者
1.既然是“私自”来帮忙的,那A单位估计也没给张某参保工伤保险
; [  L; e" x( u5 K# H2 C7 U2 d2.张某不是在B单位上班期间发生“工伤”,自然B单位也不会给张某申报工伤; A. |  I4 J8 Y; f
结论:只能是A单位为此事买单咯,于主任大概也会受点“教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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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进堂  非常感谢。  发表于 2011-11-9 08: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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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脱光”

板凳
发表于 2011-11-8 08:32:28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锡城风 于 2011-11-8 09:19 编辑 ' e7 P/ w" O2 Z$ K" S

  o8 `2 |( _( B: A# g# `7 F十分感谢31号的扫盲。。本人对《工伤保险条例》中劳动关系理解太狭隘了。
( {% [5 Y% I* G  q7 i本案例双方如果没有签订劳务协议,则属于双重或者多重劳动关系下的工伤处理。双重或者多重劳动关系下,劳动者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也应被认定为工伤,由于是在A单位发生工伤,而张某到A单位工作也非B单位指派,因此A单位应承担张某的工伤保险待遇。, R5 M+ ~/ A6 G) w3 C$ j
如果张某与A单位签订有劳务协议,则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向A单位追讨民事赔偿责任。/ h( q; f& P* x) Y5 l' A6 h- o!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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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号  法律也并不禁止双重劳动关系。  发表于 2011-11-8 08:52  回复
孙进堂  非常感谢。  发表于 2011-11-9 08:11  回复
从现在开始,每天学习多一点,努力多一点,阳光多一点,行动多一点;从今天开始,每天瞎想少一点,废话少一点,空闲少一点,惰性少一点:朝着既定目标,前进~~~相信自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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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8 08:40:32 |只看该作者
责任在A单位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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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进堂  谢谢  发表于 2011-11-9 08: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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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8 08:41:18 |只看该作者
去mark那扫扫盲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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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进堂  谢谢  发表于 2011-11-9 08:12  回复
tonight,ho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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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人气会员勋章 最佳辩手 中人守护者 我要“脱光” 原创先锋 精华大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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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8 08:57:22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一叶碧云 于 2011-11-8 09:01 编辑 8 A) w  N  Z2 W5 t# s( a
8 ~/ }7 U- f+ N% r9 y
这个属于“一女二嫁”引发的工伤。按照规定,一女二嫁的,工伤在哪个用工单位发生,就由哪个单位负责!这个应该由A单位负责!- G6 A3 C( d' m- w4 z  y
/ Q+ t* k; v1 }8 S5 D6 X5 y' v
但是如果双方约定是劳务关系!则按民事赔偿程序处理……1 Z  N! l+ U  w+ Z

  [" V. H( |, x( `6 v6 ?# o  f后续处理:看伤情轻重,有否后遗症& J7 ]; t! B0 I( M- T) c' Y) i
1、如果伤情不重,一般一次性报销医药费并给予的一定的经济赔偿就结了。
2 E, J1 C% S' l3 f5 `) h2、如果伤情较重,可能产生后遗症,最好进行工伤鉴定,根据伤残等级程度确定赔偿标准……
! E- d, H& A+ e5 j' @/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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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进堂  非常感谢。  发表于 2011-11-9 08:11  回复
信任、责任、重任、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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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8 09:05:43 |只看该作者
是否属于工伤,关键看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个人认为,第一法律并未禁止双重劳动关系,并不能从受伤员工已经与B单位存在劳动而推出与A单位不是劳动关系。第二,依据原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双方主体资格符合;该受伤员工也要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如果他从事的是有偿劳动,具体工作和其他员工也没有特殊之处,而非仅仅是在一个短的时期内去解决特定的技术问题的话,应当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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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进堂  非常感谢。  发表于 2011-11-9 08: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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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8 13:18:07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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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24 15:33:34 |只看该作者 |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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