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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案说法-----上错了菜,能白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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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人守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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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4-7-2 09:45: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案例:2003年5月2日,上海市闵行区梅陇镇邮局职工张成彬带妻子李玉华、儿子张灿驱车赴南京旅游。5月3日,一家三口逛完了总统府,去雨花台一家名叫“京江饭店”的餐馆吃午饭。席间,饭店服务员王丽误将张成彬邻桌要的“清蒸武昌鱼”端到了张成彬桌上,张灿发现该菜不是他们要的,正要找服务员退回,张成彬说:“上错了菜是饭店的责任,等于是他们送给我们吃的,吃了也白吃,这是规矩,吃吧。”于是,一家人就开始吃这条“清蒸武昌鱼”。等王丽发现上错了菜时,张成彬一家已经将鱼吃得面目全非了。在结账时,饭店将价值38元的“清蒸武昌鱼”算进了张成彬的账单。争执中,饭店老板陈岗将张成彬打致轻微伤,后花去医药费共计220元,张灿将饭店玻璃大门砸坏,后经评估,该玻璃门价值180元。纠纷发生后,饭店老板陈岗将张的车扣留,张将38元的“清蒸武昌鱼”结清并赔偿京江饭店损失200元后才得以离开。 2003年5月20日,张成彬将京江饭店诉至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要求京江饭店返还其不应当收取的“清蒸武昌鱼”价款38元;赔偿张成彬的医药费、交通费、误工费共计500元。 被告京江饭店辩称,原告已经吃了被告提供的“清蒸武昌鱼”,双方实际上已经形成合同关系,当然应当付款;原告的轻微伤系双方争执中互殴所致,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并反诉要求张成彬向其赔礼道歉。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菜品已经消费,应当支付相应价款,原告所受伤害系被告所致,被告应当赔偿相应的医疗等费用。2003年6月28日作出一审判决书,判决如下:1、驳回原告要求京江饭店返还已经收取的“清蒸武昌鱼”价款38元的诉讼请求;2、被告赔偿张成彬的医药费、交通费、误工费共计360元,该费用于判决生效后10内付清;3、驳回被告京江饭店的反诉请求。 张成彬认为,京江饭店在其没有要“清蒸武昌鱼”的情况下将该菜端上其就餐的饭桌,其行为应视为赠与。故于2003年7月5日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被上诉人返还其已经收取的“清蒸武昌鱼”价款38元。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6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错了菜,当然不能白吃。这种情形显然属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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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4-7-2 19:13:00 |只看该作者

社会公德问题

想必有好多人遇到这样的事情,也会和张某有同样的举动。因为错不在自己这边,所以就想当然了。社会公德需要大家一起去建立和巩固,这样社会才会更加的和谐和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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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7-7 09:17:00 |只看该作者

素质

这就和捡了个钱包不肯还给失主一样----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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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7-8 12:32:00 |只看该作者

缺乏诚信

张成彬缺乏生活诚信,不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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