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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为: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但实际每家企业具体执行的时候又有很多差异,有的执行的21天,双休;有的执行的26天,单休;有的执行的是30天,没有休息。就这个问题我在HR-SHALON和HROOT两个网站上发布的调查主题是:“你所在的企业每月的上班天数是多少天?”经过半年的时间,共计有134位朋友参与了调查,涉及到的单位有99家,调查结果如下:
每月21天的有70家,占70%;每月26天的有21家,占22%;每月30天的有8家,占8%。在每月21天双休的企业中,国企占6%,民企占13%,外资占68%,合资占13%。
绝大多数的外资企业严格按照劳动法规定的每月21天双休执行,国企、民企、合资企业执行的就比较差,尤其是民企,绝大多数的民企执行的都是每月26天或30天,单休或者没有休息。
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2000]8号文件,《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20.92天和167.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此进行折算。”
具体计算方法为:
[365(全年天数)-52(全年周数)*2-10(公休假日)]/12(月数)=20.9166(天)
20.9166(天)*8小时=167.33小时
什么性质的企业执行劳动法的力度大,大家一目了然,在此我不做评论。劳动法颁布有了年头了,可执行的效果怎样呢?这应该由劳动执法部门来解决,而作为民企的HR们又应该怎样做,才能让企业不违法呢?这是值得大家深思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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