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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观点
[quote]以下是引用独孤艳在2004-7-21 13:49:55的发言
我们公司之所以合同工资跟实际工资相差很远,是因为有大部分的加班费无法确定。我们公司每个月加班差不多60个小时,算不算违反劳动法呢?可是都按照法律规定的几倍的工资支付了。那能不能因此而以公司违反劳动合同中关于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中的条款“乙方平均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来解除劳动合同不用交纳违约金呢?因为我们公司的劳动合同中规定,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可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三)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还有,我们公司申请的综合计算工资制度,但是人事局只批准了生产车间,但我们办公室文员的劳动合同上依然写的综合计算工时,这样算不算无效的劳动合同呢?能不能因此而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而不支付违约金呢?
**************[/quote]
如果这样的话,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还可以到劳动局告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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