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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Daisy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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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试用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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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0 10:50:24 |只看该作者
依照《劳动合同法》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实行同工同酬。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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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0 11:17:02 |只看该作者
试用期就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考察,若公司觉得不合适可以在此期限辞退,过期则不可以此理由;若公司没有在规定期限通知员工不合格,过了试用期期限后应当视做自动转正,即使没有做转正手续,也应实行同工同抽酬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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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isy2011  这一点也是有法律依据的吧?  发表于 2011-12-21 10: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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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0 12:00:45 |只看该作者
白羽青眸 发表于 2011-12-19 17:10
我们这里人力资源或是行政会提醒公司领导,看是否可以转正,一般领导会找员工谈话,然后转正,签合同,工资 ...

神马?你们是过了试用期再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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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羽青眸  恩,是啊,万恶的资本家,青岛很多都这样……  发表于 2011-12-20 13: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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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1 10:06:56 |只看该作者 |楼主
finniechow 发表于 2011-12-20 08:51
呵呵,总之这是人力资源部的职责之一,人力资源部应该向上级汇报,毕竟要对员工负责任吗! ...

嗯,是的。
活着一天,就是有福气,就该珍惜。当我哭泣我没有鞋子穿的时候,我发现有人却没有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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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1 10:07:29 |只看该作者 |楼主
鹤舞九霄 发表于 2011-12-20 10:31
自己争取把!

只能这样喽
活着一天,就是有福气,就该珍惜。当我哭泣我没有鞋子穿的时候,我发现有人却没有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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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1 10:08:45 |只看该作者 |楼主
小破孩一个 发表于 2011-12-20 10:50
依照《劳动合同法》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 ...

嗯,这个还是比较有作用的。嘿嘿。谢啦~~
活着一天,就是有福气,就该珍惜。当我哭泣我没有鞋子穿的时候,我发现有人却没有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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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1 10:43:23 |只看该作者
关于试用期,需根据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限长短来确定,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根据是否购买职工社会保险(2011年7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法规定,自劳动关系确立之日起,需为员工购买职工社会保险)、工资卡等证明劳动事实,确定劳动关系。
关于转正,毕竟很多公司没有规范的管理,福利往往需要自己去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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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isy2011  嗯,是的呀。像一些小公司都是情感留人,制度什么的执行力度还是不够哪。  发表于 2011-12-21 11: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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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1 10:43:58 |只看该作者
咖啡+盐 发表于 2011-12-20 12:00
神马?你们是过了试用期再签合同???

看来劳动合同法还是没能规范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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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isy2011  劳动合同什么的都是在发生事情的时候才能起到真正作用,平时大家看在熟悉的分上就算有些小差错也没能够及时维护。劳动者还是处于被剥削的地位。   发表于 2011-12-21 11: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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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1 11:05:51 |只看该作者
《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关系的建立以订立劳动合同为主要标志。但是,在实践中出现了很多用人单位用工却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现象。在总结实践的基础上,《劳动合同法》调整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规定用人单位自实际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特意强调该劳动合同的形式应为“书面”的,这样规定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不同,试用期的长短也不同: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合同法》同时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而且在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中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现实生活中,有些用人单位往往对于试用期内的劳动者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而经常会等到劳动者“转正”以后,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的这种做法是错误的。
    综上所述,本人意见:口头约定的试用期无效,所以根本就没有试用期工资之说,应按转正工资足额发放!社保,应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就应该在当月购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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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isy2011  说是这样说的,现在试用期也已经过了,这三个月发的也都是试用期的工资。已经和领导申请了,正在写转正申请书,这个月月底公司也要注册下来。呵呵,谢谢大家了。   发表于 2011-12-21 11: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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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1 11:13:16 |只看该作者
温馨提示:《劳动合同法》首次对试用期的工资进行了规范: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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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isy2011  法律规定的是这样的,但是现在很多单位试用期工资并不是转正后的80%,转正后工资低个一二百的情况很多。有时候劳动者在面试的时候急于找个工作,也就没有计较那么多。后来的话再想维护自己的权益又不知如何下手。   发表于 2011-12-21 11: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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