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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律与用工风险防控---华厦通第13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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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7 14:25:0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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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社部:尽快出台“欠薪入罪”具体解释和操作办法无故欠薪减少
+ {- A, j  w8 U$ u  K4 W" h5 M7 A9 Z0 q“近年来,各地区、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加大了保障企业工资支付工作力度,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总体呈下降趋势,取得了明显的成效。”邱小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关系司司长)说。
8 |+ E# T# D" ]5 w他解释,具体可表现为三项指标的下降: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的欠薪案件逐年下降,涉及欠薪问题的信访案件逐年下降,因欠薪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逐年下降。$ Z# g/ Y4 t! A
尽管如此,农民工工资拖欠的问题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仍时有发生。尤其是今年年底,保证农民工工资足额发放这一任务更为艰巨。有些地方反映,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减少,但由于经济原因拖欠工资的案件有所增加。& J/ U6 x; q0 F$ L( {7 x* d
邱小平说,目前,受全球经济持续低迷的影响,我国部分劳动密集型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面临资金短缺、国外市场需求下降、原材料成本上升等多种压力,经营困难。/ C6 G8 \; ~/ D9 j" l3 H5 V
此外,一些在建工程项目由于资金不足等因素中途停工,导致拖欠工资案件数、拖欠金额、涉及职工人数明显增多。客观上,2012年春节较早,农民工返乡提前,导致拖欠工资问题集中发生时间也明显提前。% X# i  R3 M1 g

) N1 S2 T* N. J% @$ D政府因地制宜9 @( H& R4 u5 Q7 z1 f
邱小平说,国务院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近年来发布了一系列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文件,加大了清欠工作力度,各地也推出了自己的措施。
1 ~( s# z/ b, V& d1 \如在全国普遍推行“两金三制”,即在建设领域建立工资保证金、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多发地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实行一级建筑承包企业解决分包企业欠薪制度、行政司法联动打击欠薪逃匿制度和地方政府负总责制度。
! a, C" S% s4 k, }, g+ y( a同时,在平时加强针对建设施工等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排查和监控,对拖欠工资的投诉案件及时受理;在重点时间节点进行专项检查。: G4 e+ E6 A- q/ d6 o; h
今年11月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六部委下发文件,要求各地在11月25日至明年1月15日期间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 x" f/ c4 r) Q12月5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九部委召开视频会议,再次专题部署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日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赴部分省市进行督查。同时,国务院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开展的第五次农民工工作督察,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列为重要督察内容。
. U) y2 e" u+ m. Y此外,各地还因地制宜,采取相关措施。例如,浙江加强对重点企业的实时监控,包括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目前已监控5000多家;广东尝试行政司法联动追偿农民工工资;深圳建立“欠薪保障基金”,通过统筹资金,垫付破产企业或业主欠薪逃匿企业拖欠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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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欠难度仍然较大
  {( B) i2 p4 m* e9 K3 H; [' t) L邱小平坦言,虽然各级政府采取了不少措施来解决农民工欠薪问题,但要从根本上解决仍然面临不少困难。比如在建设领域,很多施工企业强调工程款按照工程进度拨付的特点,因此不能按月发放工资。出现拖欠工资后,实际上是经济承包纠纷与劳动纠纷交织在一起,形成了很长的债务链,增加了解决欠薪的困难。
; @+ M) Q( T  ~1 O1 v此外,拖欠工资违法成本低。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对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行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 P8 O! q! o5 V8 ~# y- x4 L, l“建设领域的保证金制度推行起来也有一定阻力。”邱小平说。他认为,要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最重要的是加强立法,尽快制定、出台《工资支付保障条例》,进一步明确工资必须由直接用人的单位按月支付以及工资保证金等支付保障措施。同时,加大执法和惩处力度,尽快出台“欠薪入罪”的具体解释和操作办法。此外,还应着力加强地方政府的监管责任和劳动监察、劳动仲裁力量。(责任编辑:孙丹)
' O( L! M( {7 m* X【E-Lawyer律师点评】
$ z4 ?( l7 t$ A& N, k1 }9 m) l% b9 Y9 R% V5 e% E
: g" U& K. z2 \7 i4 O
4 m3 l! Q$ q0 O# F
农民工在我国的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中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更由于其数量巨大,能否保障其劳动权益已成为影响劳动关系甚至社会稳定的重要问题,而农民工欠薪问题正是其中的多发事件。农民工能否足额、及时、顺利地领到自己应得的劳动报酬,将直接影响农民工继续从事城市劳动的积极性。以上所提及的各种农民工工资保障措施,正显示了我国政府对于保障农民工薪资权利的工作力度与决心。与此类似,2011年7月1日实施的《社会保险法》第95条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这使得农民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法律化,使得依法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成为用人单位的义务。
+ i3 _1 \( W6 q2 q! m/ S农民工作为劳动者的一分子,应该得到与其付出劳动相对应的报酬与保障,任何以牺牲农民工利益为代价的经济发展都不是长久的,也是有违法嫌疑的,因此在今后的工作中各用人单位应当着重注意本单位有关农民工保障的规定是否合法、合理。* T3 O& a9 b2 F" f7 x  @; h2 Y
* r! @* O0 |+ s1 x,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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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集锦
[/url] 未与员工协商 公司单方延长试用期违法2011年2月份,张某与上海某公司签订期限为2年的劳动合同,担任策划人员,并约定了2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工资为1500元/月,转正后工资为4000元/月。4月份张某履行完试用期后,公司人事表示要再考察张某一个月,因此要将张某的试用期延长,张某本不同意,但迫于公司压力,只得继续再领一个月的试用期工资。5月份之后张某顺利转正,12月份张某向公司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将自己第三个月试用期的工资补齐,计2500元。公司表示,张某当时没反对,就视为默认延长试用期了,无需补齐工资。张某表示试用期只能依据劳动合同上的约定来履行,双方争执不下。9 v1 X' S; |& c4 d5 K* s* k2 ~
【E-lawyer律师点评】$ a2 p1 D% l% y/ W7 D5 h
& T% [7 B  V8 i; J# a: b  w
/ f% d" i  n& F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公司是否可以单方延长试用期时间?$ `( |/ J! W# _
我们认为不可以。
7 q  O2 R2 D8 p3 U5 A5 I试用期时间已经在合同中约定,延长试用期时间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公司想延长试用期时间,应与张某协商后,并以书面变更协议的方式记录下来,以免日后因证据不足而面临单方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风险。+ z0 ]0 A# h2 t, F% b3 o4 s8 S
此外,本案中,劳动合同期限是2年,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因此公司在二个月试用期基础上再增加一个月是违法的,应补偿给张某2500元的工资。( {6 h" Y3 b0 T5 [& b- z9 t! G
综上,用人单位在准备延长员工试用期时,首先要与员工协商一致,其次要双方签订书面变更协议,最后要确保延长后的试用期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4 B. S* O: X( i. `

" f8 T; ]5 O! N+ n
8 s( Q/ o# M1 Y4 R[url=]
有问必答
[/url]非全日制员工需要缴纳几险?如果每周超24小时,可支付加班费吗?
. y7 n, S0 `, ^& D: o+ H. }【E-Lawyer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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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Q1 {* y1 Z% h: F" H; s1 D4 T; s/ _
' c; P/ [6 K, j  ?
1.对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员工,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除工伤保险外,其他四险,不属于法条强制要求缴纳的险种。! ^& w3 L5 v6 e! E6 T+ \7 s
2.对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员工,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得超过24小时,若超过24个小时,很有可能被认定为全日制用工关系,故建议贵公司按照相关法条的规定安排非全日制用工的员工的工作时间。
- U& q  R3 }8 |4 f# S! a
. ]0 Z, }' k: v【法律依据】
0 ]& o( M% [# D' f( x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
8 a: P4 R" k( V8 q) g2 @第九条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0 y+ O2 `7 a+ W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 `! k1 ]( X" S! D第十二条第三款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7 f$ Z4 h% ^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y$ d- O! O# U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0 R/ Z/ M! C# b6 L/ D# J
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 v8 x' e  Q: Z' G1 C" u( v1 O9 l2 Y( y8 b( v! c: z6 u; ]1 `

# ~% b1 w3 c- @& B5 x6 R[url=]
百家争鸣
[/url]用假身份证投社保 可否享受工伤待遇8 ^2 P4 Y( y( {( @5 g
关于用假身份证投社保,认定工伤可否享受工伤待遇的问题,目前理论及实践界有三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在工伤保险法律关系中,保险利益是参保员工在特定条件下的人身安全保障,参保人必须以真实的身份参保,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员工恶意使用假身份证,其请求的身份并没有购买工伤保险,因而社保机构和用人单位都无需向其支付工伤保险金。 第二种意见认为,证明个人身份的方法有多种,身份证只是众多证件中的一种,并不能等同于个人本身。员工虽然使用了假身份证,但员工符合应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社保机构就应向其支付工伤保险金。第三种意见认为,员工可以获得工伤赔偿,但不是向社保机构要求支付工伤保险金,而是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
0 o# I3 V4 v2 Y- H4 z% d我们认为,首先,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因此,员工使用假身份证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属于无效劳动合同,但员工与用人单位形成的是事实劳动关系。《工伤保险条例》所称的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虽然制造使用假身份证是违法行为,性质严重到甚至可以构成犯罪,但在使用了假身份证后,工伤保险也应当获得赔付。
) g" H' P( f$ I其次,员工作为工伤事故的受害者,让其承担后果显失法律公平,用人单位作为一个企业,不具备核查身份证真伪的条件。用人单位在录用员工后有为其办理了工伤保险,若还要其支付员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更是不公平。社保机构作为一个社会保险机构,在查明具体情况下后承担员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并不为过。
5 ?6 h- U% X. |$ _" b; f7 Z综上,我们认为,在用人单位尽了审慎注意义务的情况下,员工使用了假身份证,致使用人单位用其假身份证为员工投保,发生工伤,社保机构应当支付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同时,我们提醒用人单位,在员工入职时一定要谨慎的对员工的各种身份资料进行核实,包括对员工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户口证明、档案证明、社保转移证明等相关信息进行核对一致,还可以让员工签署有关保证个人资料真实性的保证书或条款,例如可以在《招聘登记表》、《入职登记表》或者《员工信息表》等文件中设计“保证条款”(具体参见华厦通——范本一点通——入职管理),以避免发生因员工个人提供不真实信息而为用人单位带来的相关法律责任。
0 _% r+ {8 {-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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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P7 ]$ V/ W# L6 M: {[url=]
法规速递
[/url] 关于2012年1月起调整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4 Q/ Q% X6 K% o1 x6 n
区内各企业:
9 ^$ F* `$ }0 Z$ ?1 m# x根据大连市医疗保险全市统筹的要求,自2012年1月开始,开发区医疗保险缴费统一按照大政发[2011]26号文件执行,调整如下:
& F- M0 `# q0 r$ f- v$ n( z1、企业五险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5%上调至8%,增加个人缴费比例为2%,大额补充医疗保险仍然为2元/月。
+ s4 a4 R4 i! s" O+ b1 X2、企业农民工(劳务)和农民工(三险)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2%,医疗和工伤缴费基数为当期社平工资的60%,无个人缴费,无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参照执行大政办发[2006]144号文件);农民工(三险)参保人员养老缴费基数仍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N, {  \5 P0 P; ?7 Z6 _5 J% m! E3、单位和个人补缴2012年1月以前的保险,按照补缴时段的缴费标准执行。
7 V" B4 j2 [  q! R特此通知。
7 {; P4 i/ z" S3 \+ Z#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b6 C$ B6 v+ y( q+ B1 o$ k, ]7 _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 Q& c' a& y# L. |! N8 ^+ U+ _7 _3 Y0 e8 H0 ]" L! n
. C" E- ]' a+ Q1 B$ E8 H
[url=]
华厦通面面观
[/url]工作面试:问每个候选人的6个基本问题& k9 o5 `. a: R4 [9 }
HR往往需要在很短时间内搜集关于候选人的重要信息,那么哪些问题最能让HR了解一个人呢?' Z) a. v% H( L2 Y# }$ P4 P
1.工作中你最看重什么?8 q" k7 g* |1 b
工作面试很大程度上像是在诊断候选人--在申请这个职位时,他们已经表现出他们对你的兴趣。对于候选人来说,面试让他们有机会确定,这个公司的文化是否适合他们;候选人对于工作的侧重点则让HR确认他们的价值观是否与企业相符。4 I/ v7 H; l/ N/ r
2.你如何与难缠的同事一起工作?+ }- n1 m' V0 Q  o
人力资源执行顾问Sandra Matthiessen认为,询问麻烦但常见的工作情况--例如当某人将你的观点据为己有时--是至关重要的。讨论成功很好,但谈论任何办公室(包括你的办公室)中都会发生的紧张情况能揭示更多情况。这个人如何化解麻烦?
0 L; k' d) X9 S6 G7 A3.你将如何在30-60-90天内增加价值?
/ r$ u( @. i* V+ o* R要明确知道他们将如何使你的团队或公司更好。彻底研究贵公司的伟大愿景,以具体的方式确定,他们使用现有的技能,将如何改善你的公司。
7 [8 v, {! @* r7 y" e2 z5 V4.谈谈你上个好主意…: [9 C# m$ T( G3 n  o8 _! N0 A* O! p
如果你招聘的职位需要创造性,你需要知道,他们如何证明他们具备创造才能,那些不需举手之劳的创意更好。, S) n/ o' l+ I& f3 m+ F& _, j
5.工作中当你被放在妥协处境时,你将在哪里让步?. J: j" l8 j0 s3 P3 |
在问这个问题时,你能看到候选人能否恰当处理这类左右两难的问题,找到适当的支持和引导来解决它们。
5 I1 v, E# e: K+ n6 _' x6.谈谈你最近的错误…0 J& ?# {$ \4 K
没有人完美无缺--任何员工也不是。我们在工作中都会犯错误,但我们处理失误的不同方式,会带来糟糕的一天与糟糕的一年的差别。
6 P" f- Y. w5 z' V0 X, I从这六个富有洞察力的问题开始,你将会更接近知道这位候选人是否将为您和您的公司工作。; H1 L' d6 i  Y' Y
+ h* M* g9 Z; z; a: N/ l1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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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uai乐 发表于 2011-12-27 15:07 + L  w. z# P' x' N#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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