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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1075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 注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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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例中提到每个公司都是独立的企业法人,所有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建立劳动关系的主题资格,属于主体适格,可以独立承担相对应的劳动法律权利和义务。所以,不能将整个集团公司的裁减人员数量合并在一起计算,每个公司的销售副经理应当不会超过20人,故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个人觉得符合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更恰当。至于是否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是可以解除无固定劳动合同。当然,最好是能够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以免造成大的波动。. K4 Z, q* i+ \3 v0 d$ Y$ S \
2、 案例中提到的“N+1”补偿模式,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和四十六条的规定的。但是,其中的“1”与“N”的计算标准不一定是一致的。“1”指代通知金,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而“N”指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 U1 U0 Q5 u/ ^$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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