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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4-9-18 20: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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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RE:外企行贿调查:内幕惊人 手法隐蔽(转)作者是广东鑫一华律师
接主题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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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q0 k# W2 \# U9 r8 t( v5 |“助学”面向高官高管 / ~ t2 |; G" a& p1 h+ i
金钱之外的利益往往备受受贿方青睐。张先生说,某知名外企从1998年起在中国投入惊人的成本,与国内高校或研究机构合办“主要面向政府高官和电信企业的高管”的EMBA班,甚至自建以企业名字命名的大学;这种教育机构拥有世界一流的专业背景、教学资源,对外招生的学费不菲且名额相当宝贵。“它培训出来的人能在专业水平方面获得提升,而且它的‘本子’可能比清华的文凭更吃香;所以它对很多专业人士来说,有很高的诱惑力。” , L, Z% F2 W, p/ j; l! P! {
张先生分析这种外企投资的教育机构的招生行为时说,来自其重要合作伙伴的学员常不需自费进修。“外企看重选择一些具有最佳发展潜质的骨干。因为这些精英会与他们企业的成员形成一个个学习的团队,发展良好的关系,这为将来获得长远的公司利益形成了良好的循环。”张先生叹言,外企这种长远投资的行贿手法非常精明,是多数本土企业不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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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关联交易行贿
2 V8 i; ?0 S+ J- I, T张先生将通过关联交易支付贿金的方式称为“完美行贿”。据他透露,很多通信企业的老总都有自己的公司,它有时会以其家人或朋友投资的面目出现,隐蔽性很强。“我们在谈业务时,对方可能会无意说起‘某公司不错’;在合同签下来后,我们就会将部分工程发包给这个公司做。那个公司能否做业务都无所谓,它只是一个工具。”张先生说,最普遍的“洗钱工具”是以提供咨询服务的名义出现的公司,因为咨询服务费用的定价的自由度最高,更能适应行贿的需要。
8 Z5 J( s- `+ K) M“关联交易的行贿方式在国外运用得很娴熟了。有人通过很巧妙的多次关联交易的方式运作,极其复杂,即使是专业律师或执法机构也要付出非常高的成本才可能调查得出来。”张先生说,本土企业也在慢慢学会外企的行贿手法,目前许多外企和本土企业已将这种行贿方式发挥得“淋漓尽致”,令国内有关部门非常棘手。“中国在调查取证这种行贿方式的经验还有待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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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交易更难监控
( g' s2 \9 O/ J% s7 e一些非常关键的受贿方很乐意接受另一种同样“完美”的行贿手法——事后交易。张先生说,一些外企通常会在双方达成共识的情况下,待受贿方退休后再予以巨额的回报,“通常会聘请对方担任自己的企业发展战略顾问、名誉顾问等职,‘顾问费’非比寻常。如对方仍能发挥较重要的影响力,他除了得到以往的回报,原有的利益关系仍将延续享受。”
. Y2 t" U3 J& c1 V" Y- [张先生说,外企相当尊重回报对自己有重要贡献的特殊人物的“游戏规则”,很少因为对方离开原来的公职而违反原本的承诺。“他们要考虑这种‘名声’的影响,何况他们一直都很大方。”由于这种行为发生在受贿方退休后的时段,不易监控;而且是以“合法合情合理”的名目进行,所以更难予以定罪,这也是国内反腐机构面临的新课题之一。 3 b9 l( ?6 X! {% w
1 S0 o% P, A9 d: [" g外企“关系营销”三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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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9日,广州经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叶生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跨国企业在中国能拿到大笔项目及大宗政府采购,特别是在一些垄断性行业或垄断性还很浓的行业,如电信业,不行贿恐怕连门都进不了。”
( O( {# d- y; j. ^0 {& A& ~9 e! F叶生指出,目前跨国企业非常通行的公关招数是“关系营销”。
0 G$ x% ~4 R7 r6 l' G( g一是虚拟职位。这在银行业应用最普遍。部分外资银行为了缓解吸存款的压力和增长业务量,常常将一些高官或大型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领导者的相关亲属甚至是司机等,高薪聘请为高管甚至是副行长之职。“只要这些人在位上,银行的业务就能得到高官或企业领导者的照顾。虽然国家规定高干子弟不能从商,但他们作为打工者,可以得到自己付出的劳动的回报,在法律上非常有隐密性。” $ H% D/ c, V* k1 T# J- ]
二是聘任顾问。一些跨国企业为了拉到某项目的大单,会首先设立一个与主业毫无瓜葛的新公司,再聘请目标对象的相关领导人为顾问,发放上百万元的年薪。
, G+ n; p$ N+ \ Z9 _( i三是股权诱惑。这在房地产业非常普遍。为了拿到地块,一些外资房地产公司会向公关对象承诺,在未来设立的某个项目公司中,予以相应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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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i0 _! _% l, g+ ^用本土高管搞关系 - R7 c6 l9 }! B; y4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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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软曾公开评价说,陈永正的‘领导能力和企业管理经验是实施微软在中国战略的宝贵财富’,他的加盟‘将有利于加强并优化各方面的关系’。为爱立信服务12年的张醒生曾在北京市通信管理局、信产部任职,他的资历和资源显然是亚信选中他的重要因素。”资深通信业人士张先生说,“中国通”常常是外企在华拓展业务的“第一杆枪”。 . [6 c6 {8 e2 ~' I! D
“跨国企业一个非常重要的日常工作就是政府公关。”7月14日,曾就职于某知名外资连锁超市的职业经理人刘颖受访时表示,政府招商部门是跨国企业行贿的重点对象,“相对而言,受贿者更愿意拿外企的钱。因为外企做得更隐蔽,不易拔出罗卜带出泥;而且引入外企可作为地方官员的政绩的表现,所以外企容易在同等条件下屡屡得手。”
' s8 Z* r6 v- u# G* l4 g“在不触犯法律的前提下,我们会利用一切可能存在的空间,也就包括了一些‘灰色’的做法。说白了,这是一种商业主体与政府之间的博弈。”刘颖说。 0 }. ]# }0 l" w$ q" M
跨国企业的诸多行贿行为更愿意通过境外渠道完成,如在瑞士银行为受贿方设立账户、办理出口护照及绿卡、出国旅游或参观学习等,“这样做是为了绕开中国现有的法律束缚,不惊动境内的相关人员”。
, V( ?3 k. C# u7 h# `, ]据金融研究机构Dealogic提供的数据,投资银行去年在内地企业首次公开发行业务中拿到的佣金达2亿美元左右,但这几乎还不够它们在人员和招待上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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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V5 B' `; A; O& m) S0 `商业贿赂举报少
% C% }7 o* p/ m7 Z商务部跨国公司研究中心主任王志乐则将跨国公司行贿的原因归结为:中国特殊的文化和制度环境,企业商界长期以来的“习惯性沉默”。 ) |& W0 t1 W; j4 v4 e+ ~9 t6 k: q
“如果没有人举报,一般来说公诉机关不会起诉。”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涛指出,国内的司法机关对于商业行贿仍较被动,商业贿赂的举报并不多见。“商业贿赂行为的目的是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其危害是妨碍正当竞争。可国内存在着普遍的行业保护,很少有企业基于破坏竞争的理由对同行进行起诉。大家都默认这个‘潜规则’。”[EDIT]用户“你你”于2004-9-18 20:51:01编辑过此帖。[/EDI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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