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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 G8 ~# x6 w H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 Q; J4 W n* E0 |7 B, t(人社厅函〔2009〕149号)
& s2 f2 s* N/ O; K5 {$ T' g3 f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r; N* z: p8 R; h) d9 z- O! l
你局《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请示》(沪人社福字[2008]1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e, a0 e7 r$ `' W 一、关于带薪年休假的享受条件《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中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 q9 D& i/ L- s& C6 _ 二、关于累计工作时间的确定《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中的“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C7 h* \/ V2 X5 q, W9 m/ t$ D
二○○九年四月十五日
" z% X6 i% i0 D) u# D1 Q所以,你们公司只根据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计算年休假天数是违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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