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后登录
- 2006-5-29
- 注册时间
- 2004-10-14
- 威望
- 0
- 金钱
- 206
- 贡献
- 7
- 阅读权限
- 20
- 积分
- 213
- 日志
- 0
- 记录
- 0
- 帖子
- 93
- 主题
- 4
- 精华
- 0
- 好友
- 0
该用户从未签到 - 注册时间
- 2004-10-14
- 最后登录
- 2006-5-29
- 积分
- 213
- 精华
- 0
- 主题
- 4
- 帖子
- 93
|
回复
[quote]以下是引用三石在2004-12-20 17:29:00的发言
4 C9 R" @3 L/ l! o没有这么明确的规定,我想以上案例如果是单位明确规定上班时间是8.5小时,则支付加班费是应该支持的.
% i5 e) |. H- F) T) D% b: u" R) U"对工作时间的理解,不仅包括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还包括劳动者从事生产或工作的准备时间,结束前的整理与交接时间、工间休息时间、人体自然需要时间、女职工哺乳时间",大部分我是认同的,但也不能无限附加,比如工间休息时间,中间的午餐时间算不算?某单位规定上下班时间为:上午8:00-12:00,午休和午餐12:00-14:00,下午14:00-18:00,能不能认为午休和午餐的2个小时也是上班时间,当然不能算.
" z$ n9 s. f* L/ i# f至于"就餐是自身生理需要和工作需要",我觉得很牵强,既然就餐是生理和工作需要,那么休息是不是生理和工作需要呢,如果算,是不是可以算24小时的工作时间?如果再扩大一下,上大学也是工作需要,那么是不是也算在工作?我认为比较荒谬.
' k! u. H$ c, N( A**************[/quote]2 Q* R' T$ Q! I7 ?% y3 }
完全同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