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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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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4-12-21 16:59: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本人与某酒店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已经在单位工作九年。这一期的劳动合同到明年一月份到期,前几天单位通知本人合同期满后,将不再续签。本人是否可以获得相应经济补偿金?0 T. r# Y( z' w4 L e 9 \& N: `1 `9 l9 Z4 V! Z! ^答:员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不再续签,用人单位是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员工一般只能要求单位给予照顾性的一次性经济补助。0 A* r' |& u8 Z) p/ Y6 k; E* @$ [ ( T& t4 y7 W+ l z, O, ?' X  劳动合同的终止与解除是两个不同概念,法律后果也不同。 - x; R; T6 S5 t! q# H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劳动合同效力的提前终结,往往是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无法预料的,可能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因此劳动合同在依法解除时,员工可依法获得经济补偿金。" X* r& X- O3 V3 n" J   就劳动合同的终止而言,员工一般对合同的终止是可以预见的,即使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终止条件到来的具体日期不确定,但是毕竟条件一旦满足,就会立即发生终止效力。因此《劳动法》没有将劳动合同的终止作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一种况。6 d6 Q- \# T2 {$ W/ G) U7 B! |8 A( O*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 r3 m- f) l5 \+ U  劳动部1995年8月4日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国家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由此可以看出,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国家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指的是有关农民合同制工人终止劳动合同的特殊规定。 : \ a1 q4 I7 d' X- D0 p, v! J- f  但是,并非所有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都不须付经济补偿金,《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即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撤销的情形下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给予劳动者本人1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此外,《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和本条例相应的解除条件相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相应的解除合同的补偿标准,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这就是说,当事人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终止条件,不能与解除条件相重合,否则这一约定无效,当事人仍然可以按解除合同来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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