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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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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4 12:04: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第一章 总  则2 M& J- p( D+ z0 i6 f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为增强企业职工的国家主人翁责任感,鼓励其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条例。 " W1 X# y9 v' O# e: V% ]# t# R! x  第二条 企业职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遵守劳动纪律,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产,学习和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文化技术业务知识和技能,团结协作,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 6 Z) n! i1 t! G% A  第三条 企业实行奖惩制度,必须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在奖励上,要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违反纪律的职工,要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 x5 r' C9 \% F8 M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全体职工。对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给予奖励或惩罚,其批准权限和审批程序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办理。$ Q; W: w* W7 q/ q   第二章 奖  励 9 U0 b: }6 q; ~8 y1 E1 a3 |! F  第五条 对于有下列表现之一的职工,应当给予奖励:3 K z5 q( [0 ^& i3 z2 |3 H' t   (一)在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提高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节约国家资财和能源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3 `& s p& o& i   (二)在生产、科学研究、工艺设计、产品设计、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发明、技术改进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成绩的;1 E- o( c- P3 _3 A g   (三)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对国家贡献较大的; : {1 G6 P$ C4 [. {# ^  (四)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A2 W) ~! g4 Y% o0 }0 B( Q. L/ X   (五)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持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维持社会治安,有显著功绩的;5 n" e/ D- {% E# A$ {2 Q; R   (六)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的; # Y, C$ e3 `! H( w9 _  (七)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己为人,事迹突出的;8 B: m) w8 H2 _% Y# Y j   (八)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1 {6 c8 f5 K6 f   第六条 对职工的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晋级,通令嘉奖,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在给予上述奖励时,可以发给一次性奖金。2 L1 j5 u# ]8 V% B! U6 e   第七条 记功、记大功、发给奖金、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荣誉称号,由工会提出建议,企业或者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决定。发放奖金一般一年进行一次,在企业劳动竞赛奖的奖金总额内列支。 - ?3 V6 }# \& h& T& d  通令嘉奖,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企业主管部门决定。 ! `% O+ J3 U! q& _, T  授予劳动模范称号的办法,另行制定。' C! A0 b4 G. ?5 X: n$ Z* _/ F   第八条 对职工给予奖励,需经所在单位群众讨论或评选,并按照第七条规定的权限办理。职工获得奖励,由企业记入本人档案。9 s. Q2 U# |3 a6 h+ D2 z" S   第九条 对职工中有发明、技术改进或合理化建议,符合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按照《发明奖励条例》、《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给予奖励,不再重复发给奖金。: y5 o- n$ D& |7 o, Q" @   第十条 经常性的生产奖、节约奖的发放原则、奖金来源、提奖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8 T7 H5 |! H. k  第三章 处  分# A( r! @5 I! v1 Q; F. j" q2 o   第十一条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4 P6 a2 m5 w: i+ ^& [+ R7 a   (一)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的; - c" h6 F b6 R8 B2 F1 @  (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C' U. W$ }$ \   (三)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6 _3 \# v4 o! {$ `1 |6 T% T  (四)工作不负责任,经常产生废品,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 |: S8 D0 l2 A6 f! }' \6 P( \  (五)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令,违反财经纪律,偷税漏税,截留上缴利润,滥发奖金,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损公肥私,使国家和企业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 : ~1 f( b6 o2 ~  (六)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走私贩私、行贿受贿、敲诈勒索以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 4 L5 a, P$ ?, O5 p  (七)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5 V9 O" x" y# c& d% ~6 w% ~   职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J3 ]- h! I4 O( z9 v8 J   第十二条 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 % }2 F9 t1 R7 |. @7 m( j" d5 w  第十三条 对职工给予开除处分,须经厂长(经理)提出,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并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的劳动或者人事部门备案。8 k1 f Y2 P: e1 {" n1 W   第十四条 对职工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察看期限为一至二年。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发给生活费。生活费标准应低于本人原工资,由企业根据情况确定。留用察看期满以后,表现好的,恢复为正式职工,重新评定工资;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 % `1 A1 k) M# k" o* r* o  第十五条 对于受到撤职处分的职工,必要的时候,可以同时降低其工资级别。 3 ~1 ~1 F. v: p0 X8 j( P! T  给予职工降级的处分,降级的幅度一般为一级,最多不要超过两级。 / z) z6 U; p a( I2 S  第十六条 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 k# @$ _: E; _" O7 p  第十七条 对于有第十一条第(三)项和第(四)项行为的职工,应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赔偿经济损失的金额,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从职工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金额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如果能够迅速改正错误,表现良好的,赔偿金额可以酌情减少。! Y o; w H) r/ s& n/ b   第十八条 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 G5 n* T) C' |; c1 D- F   第十九条 给予职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征求工会意见,允许受处分者本人进行申辩,慎重决定。6 n4 W. w6 Z# }$ I: k" W   第二十条 审批职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五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三个月。( y; M' k" _8 c3 z' K7 a   职工受到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被除名,企业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并且记入本人档案。 A2 y0 h9 ] x+ {+ T  第二十一条 在批准职工的处分以后,如果受处分者不服,可以在公布处分以后十日内,向上级领导机关提出书面申诉。但在上级领导机关未作出改变原处分的决定以前,仍然按照原处分决定执行。 5 E. ?) V+ n; B2 J1 N) O  第二十二条 职工被开除或者除名以后,一般在企业所在地落户。/ N4 r- a5 y# w/ V   如果本人要求迁回原籍,应当按照从大城市迁到中小城市、从沿海地区迁到内地或者边疆、从城镇迁到农村的原则办理。) @/ r/ @, E2 i! S   符合本条规定的,企业主管部门应当事先同迁入地的公安部门联系。迁入地公安部门应当凭企业主管部门的证明,办理落户手续。迁回农村的,生产队应当准予落户。" a, m u a9 g# y/ I* e: ]   第二十三条 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职工在受处分满半年以后,受到撤职处分的职工在满一年以后,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职工在被批准恢复为正式职工以后,在评奖、提级等方面,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与其他职工同样对待。, M4 i2 b7 v/ ^* d0 P! t   第二十四条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职工,应当按照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分。1 p( ~( e; D2 W* X% }2 F   第二十五条 对于滥用职权,利用处分职工进行打击报复或者对应受处分的职工进行包庇的人员,应当从严予以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 B7 j7 [2 p7 ]6 n3 Z  第四章 附  则 $ G/ R. w _- V  第二十六条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可以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订实施办法。 0 @( ]# ~- S( e- T  第二十七条 各级劳动部门有权对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4 u) Z: e' M0 G$ F' N5 i. S# e; \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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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4 12:19:00 |只看该作者

RE: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加精奖励!多谢提供!继续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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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7 11:41:00 |只看该作者

RE: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em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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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2-2 10:56:00 |只看该作者

RE: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我下载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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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2-2 16:39:00 |只看该作者

事易时移 变法

上个世纪八十年代的法规还在执行,那帮*人也不知道整天在干什么,几十年的社会变迁,也不修改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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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2-17 15:11:00 |只看该作者

RE: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这样的条例应该修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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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2-17 15:54:00 |只看该作者

RE: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这样的帖子加精呀?[em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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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22 23:13:00 |只看该作者

RE: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对于经常请假的人,单位可以对其进行处罚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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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4-1 16:29:00 |只看该作者

RE: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这个规定确实是太老了[em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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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4-9 11:09:00 |只看该作者

RE: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em16]太落后了,立法的那帮人在干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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