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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超过劳动仲裁时效期间的原因分析 . K8 M: p& Q* a; B" c
在实践中,笔者注意到,虽然劳动争议的解决机制是平等保护劳动关系合法权益的,但是相对而言,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一般处于弱势地位,因此提出劳动仲裁申请的一方主要是劳动者。因为种种的原因,他们在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往往已经超过了劳动仲裁时效的期间,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之后,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获得保护。这种后果与我国劳动法立足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是相违背的。经长达一年的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援助的实践,笔者将现实中劳动者超过60日劳动仲裁时效期间的原因归纳为以下几种。 # f! K: h$ g; \$ `" z
(1)大多数的劳动者并不明确知道有60日的劳动仲裁时效规定。
1 G/ T; g! d6 k 由于我国法律宣传方面的一些缺陷,很多劳动者不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后应通过什么途径来解决,更不知应在多长时间内,向什么机构提出解决纠纷的申请。在争议发生后,虽然他们一直在为争取问题的解决而努力,但等他们通过各种途径了解到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时,60日的时效早已超过,从而导致其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
: ] Z( i# F C! A: @3 J (2)协商解决纠纷的意识在我国人民中非常强烈,协商通常成为人们解决纠纷的首选途径,劳资关系的纠纷也不例外。在许多劳动争议案件中,劳资双方发生纠纷后,总是希望通过协商解决,只有在协商不成时,才想到通过劳动仲裁。在有些案件中,虽然劳动者从未放弃过自己的权利,但由于法律规定的申请劳动仲裁时效是不变的,在不知不觉中,时间也已超过60日。
! A8 M) F' h' ^3 {; e (3)在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存在用人单位连续侵害劳动者权益的现象,如果要求当事人必须在60日内申请劳动仲裁,势必加大讼累,也不符合我国的客观实际情况。例如工资支付、社会保险费缴纳的拖欠等类案件中,企业的拖欠行为往往呈现持续的态势,而且企业经常采取向劳动者口头许诺支付、缴纳但实际上并不履行形式拖延时间,一旦劳动者意识到企业根本不可能履行自己的义务时,却已经超过了劳动仲裁的60日期间,导致自己的权利得不到保护。 6 D( u* U2 q8 ^!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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