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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案例一:2003年4月,凌码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的软件工程师项军被公司派往马来西亚arl公司进行门户网站建设。期间,arl公司曾以高薪邀项加盟,但因故未果。因两家公司合作关系破裂,项军被本公司招回。项因其个人要求未得到满足,对公司不满,遂积极拉拢同为该公司软件工程师的孙晓斌一起离开凌码公司,加盟arl公司。两人商定,孙将其编制的软件源代码交给项,由项转交arl公司并作演示,借此向对方推荐孙。同年11月初,项军前往马来西亚的arl公司,通过新浪网的个人信箱下载了孙从国内发出的软件源代码,并将源代码安装到arl公司服务器上进行演示。为此,项军、孙晓斌分别获得arl公司给予的价值人民币20000元的东芝牌ps2800-elcl3笔记本电脑各一台。凌码公司发觉后,向警方报案,遂案发。! Q1 U8 G. B y4 b$ ~1 {4 M1 u
另据介绍,孙晓斌、项军系延丰公司为筹建凌码公司,受新加坡聂耳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于1999年3月招入延丰公司工作的。在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上有技术保密条款。同年8月,凌码公司成立,项军、孙晓斌随之成为凌码公司的雇员。
8 c$ U* m. P# U6 M, R2 i0 ^ 商家案例二:2003年6月,李某与佩里·约翰逊(上海)咨询有限公司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特别约定,李某必须保守佩里公司的商业秘密,否则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李某也对此书面承诺。然而,此前李某已经同瀚泰企业咨询(上海)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兼职协议书。合同中明确约定,李某是瀚泰公司的“兼职业务员”,李某为瀚泰公司联系所签的咨询合约按咨询费的20%提成。李某与佩里公司签约时没有告知其另外签有兼职协议书。2000年七八月间,李某负责为佩里公司联系两家客户的咨询业务,却擅自将信息披露给佩里公司的竞争对手瀚泰公司,导致这两家客户最终与瀚泰公司签订了合同书。佩里公司得知实情后,于9月15日书面通知李某,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李某作出了书面承诺:“为了弥补公司因此造成的损失,决定补偿公司所发的全部工资费用和两家客户的咨询费用。”
1 C- e0 E& `( f 以上两个案件均是发生在近年的涉及高科技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典型案例。
: y% }, V6 l4 O! F0 d 伴随着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特别是随着电子信息、光机电一体化、新材料、生物与新医药技术、新能源与高效节能、环境保护和航空航天等产业为代表的高新技术产业的崛起,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的案件并不在少数。( R; z" c6 @+ @1 ~1 E
人员的频繁流动严重威胁企业的商业秘密% ]: Z, l9 i% z
据报道,今年头两个月中关村就新增企业2000多家,平均每天有34家新企业在海淀科技园诞生,其中70%为高新技术企业。与此相应,高新技术企业人才流动率也不断加大。据调查,“在主动辞职者队伍中,按照其身份划分,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销售人员和技术工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的主动辞职率最高。其中最高的一个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主动辞职率达到了90%。其次是管理人员和销售人员”。( [# A$ o. e/ _5 w6 @8 H4 R
人员的频繁流动对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构成了严重威胁。特别是it产业,按“摩尔定律”技术生命周期为18个月,企业市场生命周期相对较短,市场竞争激烈,企业更迭快,人才的相对不稳定性加剧了企业商业秘密流失的风险。人才流动已经成为商业秘密流失的重要原因。更有专家指出,“人才流动与商业秘密保护从来就是一对孪生兄弟”。* A- _$ k/ A) c& I5 s, k# o
目前人才流动导致企业商业秘密流失的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一是科技人员跳槽带走原单位的科技成果、技术信息,到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新单位工作,利用其带走成果和信息为新单位服务;二是本单位工作人员在职期间私下从事“第二职业”,在其他单位兼职或自行从事某种服务,利用的却是本工作单位的技术资源和信息资源;三是掌握本单位核心秘密的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辞职后利用所知悉的秘密,开办企业,另起炉灶与原单位展开竞争;四是一些企业人员离退病休离职后,重新就业,利用原单位的商业秘密使原单位竞争优势地位受到削弱。! M) y/ \# N0 B; e& D# G
然而,针对当前市场越来越频繁的人才流动、失密风险不断显现的现状,我国仍然缺乏相应的调整人才流动、商业秘密保护及反不正当竞争领域的完整法律体系。已有的法律规范只是散布在一些部门的个别条款中,更多的还只是部门规章、地方规章甚至规范性文件,不仅受地域、行业限制,而且法律效力很低,条款设计不完善,大多数不能适应高新技术产业日新月异的发展需要。尽管如此,企业还是可以通过科学的人力资源管理手段,实现人才有序流动和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共赢局面。实践证明,“鱼与熊掌可以兼得”!
! r6 @2 T5 x w3 l8 Q0 S2 ^, |6 V 事前防范先于司法救济7 B) Y+ L+ [' s6 v m/ h: z
对于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来说,如何防范商业秘密流失风险已经成为关乎企业生存发展大计的重要课题。在任何时候,事前主动防范都比事后寻求司法救济更有效。因为任何法律都不是万能的,所以即使我国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和人才流动的法律体系,企业也应该构建一个属于自己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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