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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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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2-1 14:26: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企业需要按全员工资总额的0.8%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企业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医疗等费用的报销。 保险费由企业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用单独缴纳生育保险费。 1 O# ? a/ j0 \ $ s0 h; ?2 ^0 c$ @5 C9 x9 _ 缴费总基数为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缴费基数之和。职工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计算,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 i# w1 T% H# r# o+ q8 S2 J % e: z& j5 N4 N 凡是属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具有本市户口的女职工,还有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且具有本市户口的女职工,这部分人群都属于生育保险支付范围。 1 Y% M( c5 q0 M0 U/ V5 k: V% j " F, g j8 T% A. f: L3 ~- r! x 享受公费医疗人员不属于生育保险范围,生育医疗费用仍按原政策由公费医疗经费支付。 ( m5 x0 E) K) q2 P7 ^2 Z8 j % a3 e$ Y6 M* e9 P# X( j 报销范围包括,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与生育有关的费用。 ) c4 Y& C. [8 l% J% |( U : a4 D+ l; Y1 L# [ c 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 j1 s: p* T8 L8 Z! k, V$ { , a3 v' d+ f; A9 x$ D% ]7 G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品费。 # _2 ?+ t3 L" x9 g; T # d. N( \6 q- H2 O# {7 B 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职工因计划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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