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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工时制”的完整涵义应当是:1、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2、每周休息2天;3、无需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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缩短工时制的定义 是指(一)少于工作日标准工时(为7小时或6小时),每周工作时数少于40小时。 + E, i& R6 [ e% v* @( P
(二) 对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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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b4 t/ U; F3 N9 [& t7 D+ Q 在特殊情况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主管部门按隶属关系提出意见,报人事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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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企业职工(各种经济组织的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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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或在有特殊情况,需要在标准工时制规定下,再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应在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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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是否需要审批的工时制度有三个分类:1、无需审批的工时制度:标准工时制;2、企业自主决定的工时制度:缩短工时制;3、需要审批的工时制度:“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y/ n+ K" `( ^1 ~9 h4 ?1 _
8 d& l3 a; E4 T" L, a9 j 如果企业实行的不是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或者缩短工时制,则即使符合“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的规定,其工时制度仍需劳动行政部门审批(许可)。+ b# S, J5 L) ] E
因为 我国法律从来没有规定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的工时制度!2 U6 S9 I) g- K1 {! P
关于是否审批的问题,《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十分明确,即除了标准工时制和缩短工时制,所有其他的工作和休息办法都需要审批,换句话说,需要审批的工时制度不仅仅是“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还包括没有列举的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退一步讲,如果将“40+1制”理解为是一种独立的工时制度的话,按照《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该制度无疑也需要审批(许可)!
+ n& m$ W9 f U% g7 h( m$ O 如果企业实行“40+1制”未经许可,仍需支付劳动者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z" t% C7 b/ A1 W
《国务院工作时间规定》第五条规定:“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Z& \2 I& R9 h! ^/ @% }
并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执行。 8 G- b% d1 M8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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