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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的生产工人上班不是按照正常的早9晚5,而是一天三班倒,不停设备。如果工人工作日数超过本月应有工作日数,则记加班;如果不够本月应有工作日数,属于生产安排问题,不扣工资,当然也没有加班。
事情是这样的:我公司五月份17个工作日,六月份21个工作日。生产工人五月份工作了19个工作日,应当记2个加班。但是由于现在淡季,库存量较大,加上原材料供应不到为。生产负责人预计六月份减产,这意味着工人工作日不够六月份应有的21个,也许17个也许18个,这需要看情况安排。于是生产负责人将5月份最后两个工作日作为倒休安排到六月份,这样,工人5月份的两个加班倒在了六月份,如果6月份如负责人所想工人只安排工作18天,加上5月份的2个一共是20个,不够本月的21个工作日,这就意味着少算工人了两个加班。
比如:工人基本工资1000元,1个工作日的加班费50元,那么5月份17个工作日,实际工作19天,工资应该是1000+50*2=1100元;6月份工作日21天,由于生产安排只工作18天,工资仍是1000元,两个月的工资就是2100元。
现在生产负责人把5月份的两个工作日倒在6月份,那么5月份工作日就是17天,应发工资1000元;6月份工作日是18+2(5月份的2天)=20天,不够应有的21天,应发工资仍是1000元,则两个月的工资就是2000元。
请问各位这样安排合理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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