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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因此,如果公司与王某在劳动合同中未约定或有效并对王某公示的规章制度中未规定年休假不予跨年度安排的话,因为年休假可以跨年度安排,则由于2011年度的未休年休假,王某可以期待公司在2012年度即最迟2012年12月31日予以安排,只有在2012年度公司仍然为予安排的情况下,才应当在一年内即最迟2013年12月31日予以主张,本案中王某在2013年1月4日主张2011年度的未休年休假劳动报酬,没有超过仲裁时效。以此类推,2010年未休年休假劳动报酬应当最迟在2012年12月31日主张,因此,本案中王某只有2011年度和2012年度的未休年休假劳动报酬可以得到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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