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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五点:工作应酬、企业年会上因喝酒发生伤亡,能否认定工伤?因长期应酬喝酒导致疾病能否认定为职业病?
/ _# }& j8 l1 q8 w3 T" k2 P广州3员工聚餐归途遇车祸 法院认定属工伤& j O$ Q' v% B( O
2013年03月14日07:40广州日报[微博]章程我要评论(124)% l, ]: X5 c2 ^& @1 c
字号:T|T( f9 v8 `: d, X7 _- s. v
本报讯 (记者章程 通讯员周武和)参加公司聚餐遭遇车祸,算不算工伤?去年,广州一家科技公司3名员工与客户聚餐后,回家途中遭遇车祸,致1死2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确认此事故为工伤事故。涉案科技公司不服,认为车祸并非发生在上下班途中,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昨日,记者从白云区法院获悉,本案一审判决维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T% \5 `9 o+ H) t9 T& k
庭审中,陈某辉等人发生车祸事件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以及陈某辉等人有喝酒行为是否应认定为工伤成为争议焦点。$ {1 t3 N! v# m3 @: D0 E/ m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职工在从事单位安排或组织的活动应视为正常工作的延续,活动结束,应视为所延续的工作结束后的下班行为,其后回家途中应当视为下班途中。本案中,陈某辉等人按照公司领导要求参加与单位业务相关的聚餐活动,聚餐结束后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故应当视为发生在下班途中。( c, G6 [3 p/ I8 A. [6 F
至于公司抗辩称陈某辉等人有喝酒等行为不应认定为工伤的意见,因该交通事故主要是由于李某星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在醉酒状态下驾驶载人数超过核定人数的轿车在道路上逆向行驶造成,陈某辉等人有喝酒的行为并不符合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况且,陈某辉等人是按照公司领导要求参加与单位业务相关的聚餐活动,公司应对聚餐后员工回家的交通有所安排,而非放任自己的员工或其他人员的酒后驾驶行为。
" A( n: E" c# I( [* W# a& W3 E 故本案中陈某辉等人的伤亡应认定为工伤。一审判决维持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 k1 p3 j* y6 f( ]* E
(广州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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