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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格里零零七 发表于 2013-5-9 09:46
我单位有个员工劳动合同5月20日到期,前些天递交一张病假条,根据规定统计医疗期三个月,累计医疗期到期未5 ...
你这个问题,上面对帖子的第一个回复已经阐述的很清楚。我再简明的说一说,如果是对方是重病或者绝症,走法律流程会涉及到医疗期延长或者医疗期满企业要进行伤残鉴定,赔付医疗补助等。就通常的小病,其实还是比较好办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从你描述的情况看显然该员工并不符合该条列明的解除条件,所以可以定位成违法解除,要赔付相当于经济补偿金两倍的赔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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