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环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原系上海市**职工。1983年1月12日,某某在工作中负伤,致脊椎10.11.12压缩性骨折,造成瘫痪。某某受伤后,长期住院,未再工作。2002年8月,某某退休后,所在单位将某某的护理费从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600元/月,调整为900元/月,并至2004年3月止。2004年7月,某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上海市Xxx汽车队自2004年4月起按900元/月支付护理费、自1999年5月起按10元/天支付伙食补贴,**区劳动仲裁委未支持某某诉请。
1 O$ K4 `* I0 s( q8 y 某某诉至**区人民法院,法院判决[(2004)**民一(民)初字第1840号]上海市**汽车队支付吴某某2004年4月-10月的护理费6,300元、1999年5月18日-2004年10月31日的住院伙食补贴费19,860元。2005年9月,某环境建设公司向某某发出书面通知,要求某某进行伤残鉴定,某某予以拒绝。2005年8月,某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环境建设公司按900元/月标准支付2004年11月起的护理费、按150元/月标准支付2004年4月起的伙食补贴费、按5元/天标准支付2003年1月起的伙食补贴差额。仲裁委裁决后,某某提起诉讼。**区人民法院判决[(2005)*民一(民)初字第2510号]某环境建设公司支付某某2004年11月-2006年4月期间的护理费13,322元(按813元/月标准)及同期伙食补贴5,480元(按10元/天标准),某某其他请求不予支持。某环境建设公司和吴某某均提起上诉。
$ x8 Z# y/ f* I+ N, V1 F( |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某某未进行伤残鉴定,主张的护理费、伙食补贴没有依据为由,撤销了**区法院的一审判决,于2006年8月作出终审判决[(2006)沪**中民一民终字第1798号],对某某的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2007年9月,某环境建设公司与某某签署了《老工伤人员保险待遇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协议书,同年12月,**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出具鉴定结论:某某因工致残程度一级。
3 K/ e; ? d+ a7 |: n7 [ 自2008年1月起,某某享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伤残津贴及生活护理费并至今。2008年1月,某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环境建设公司支付2004年1月-2007年12月住院伙食补贴(按150元/月标准)7,200元及今后的伙食补贴、2002年2月-2007年12月伙食补贴(按10元/天标准)6,990元、2003年1月至今的伙食补贴差额(按5元/天标准)9,130元、伤残补助金47,952元(按2,200元/月标准)、某某护工工资差额143,914.19元(1992年9月起算,扣除已经领取部分)、护工工资228,160元(1992年9月-2007年12月期间)……。8 r+ J2 U: v y'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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