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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大师: i0 H: x/ }* E' W# {5 S
我公司是一家94年成立的民营有限公司,生产、制造和销售水泥机械配件,生产规模比较小,年产值500余万元,共计68人,销售人员薪资采用基薪+提成+其它的方式进行,生产工人采取计件方式,其他采用固定薪资方式,平均公司薪资水平为850元/月(请大家别笑,在绵阳地区的生产制造型企业中已算中高水平)。近期,公司出现劳动纠纷,并为此公司被告上劳动仲裁委员会,小弟虽从事HR工作6年有余,但代表公司对薄公堂却还是头一次,所以我在此将事情讲解出来,请大师指点不甚感谢为盼:
0 w5 Z* |. a h D% A7 N(1)起因:2005年2月份,峨眉分公司某营销员未经主管及营销部经理的批准,擅自将客户支付的2千余公款挪用,主管发现后,几次向他提出警告并要求及时归还,但某营销员置若罔闻,至2005年4月份也未归还,另此营销员2002年4月份到公司就职,开始还算不错,因为是当兵退伍的,素质比较优秀,公司就多次提拔他担任相关管理人员职务,开始2002年—2003年年初还优秀,但因为学历偏低,基础素质差,因此安排的多次外部训练也未成功,后考虑其已经成家有孩子需要经济基础,而营销员相对整体薪资算比较高的,所以就安排到峨眉分公司担任营销员职务,大概是山高皇帝远的原因,其不但营销工作业绩一般,而且还利用公司的办公资源开展第二职业,也不听峨眉分公司主管的业务安排。综上所述:2005年4月12日,公司董事会决定开除此人,由于考虑老同志的面子,就没有公开开除的处罚,仅是劝退处理,但其没有在离职报告上签字。2005年7月,该营销员将公司告上劳动仲裁,要求:赔偿4年的解雇赔偿金4800余元(根据年收入计算,同时按工作1年赔偿1个人工资标准),业绩提成3000余元(我公司业绩提成根据货款回收状况来决定,该营销员离职时货款回收率是75%,因此按20%计算)。# J/ d- b( w! U: G
(2)我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的答辩书:
' z& v) M0 z- B5 E尊敬的劳动仲裁委员会:
" B; @, U5 }7 F8 m; k) Z6 X- K我公司于2005年7月6日收到贵委员会的应诉通知书,针对应诉书的相关条款,我公司作出答辩如下:
5 E- q0 `. c, C! Q一、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相关数据错误:
9 e5 f5 t( J" K' l1 i(1)仲裁申诉书上提到的“由35155**传真至资中分公司《关于资中分公司管理的相关规定》即解除与申诉人的劳务关系原件”此条申诉作出答辩:我公司传真机只有两部(分别是3517***和3515***),35155**为公司营销部和门卫室对内、外的普通联系电话,并非为传真机;我公司解聘劳动关系手续必须要法人代表盖具有“四川***有限公司”法律公章,其他一切部门所用公章不能代表公司立场,仅只能作为内部文件归档使用;我公司从未出具任何关于分公司管理的相关规定,公司内部使用的规章制度不论地点,只要是四川***有限公司下属单位或部门均必须遵守,从未针对任何分公司作出管理规定,且就算作出此类规定必须要总经理签字批准方可。- k) `" ?4 _+ s& s5 S$ a
(2)针对“在2002年10月份期间,申诉人放弃了**民政部门安排的在成雅高速公路路政管理而坚守岗位”事件答辩:2002年9月份,申诉人在我公司就任仓库保管员职务,后因内部矛盾问题申诉人向公司提出了辞职,并于2002年9月办理了申诉人辞职手续,随后申诉人到四川***饲料有限公司担任营销员职务,因该饲料厂与我公司仅公路之隔,所以得知申诉人在饲料厂担任营销员期间由于业绩一般导致经济状况不好,个人生活状况比较困难的情况下,我公司基于人性化考虑便通知申诉人返回四川***有限公司上班,同时考虑担任营销员收入相对比较高,基于申诉人自愿的情况下,于2002年11月份安排了申诉人到峨眉分公司担任营销员职务,2002年10月份申诉人当时在四川***饲料有限公司担任营销员职务,并未在四川***有限公司就职。
; ] q* O3 Q) a ?/ n: d(3)针对“后调至资中分公司人销售员直至2005年4月18日”及“在今年4月18日被四川***有限公司解雇”作出答辩:申诉人在资中分公司实际最后时间为至2005年4月12日(以薪资结算及申诉人签字为准),并非是2005年4月18日,2005年4月18日申诉人已到我公司竞争对手处就职营销员职务。
5 o5 y* f! c! Y' h# W(4)针对“在今年4月18日被四川***有限公司解雇,当时只发给了申诉人当月的基本工资及3月份的基本工资及提成计1600元,总提成款余额近6000元及赔偿金未付”作出答辩:根据《四川***有限公司关于营销人员提成薪酬的暂行办法》规定,根据中国同行业市场的调查,我公司作出了营销员提成的规定,如销售货款营销员只收回了80%,则提成计算为20%,因为公司必须花时间及金钱去回收剩下的余额,如剩下的余额公司无法收回则只能作为坏帐处理。
5 ^9 U) X6 W i `二、关于申诉人提出的相关要求答辩:3 Q3 Y0 U: W; ]( _0 x) X9 Q
(1)我公司对营销人员非常看重,特别是相对在厂时间比较久远的职工更是看重,营销部只属副总经理直接管辖,其他任何部门不得干涉或指派营销部营销员的工作,因此对营销员的处理或奖励,一律以总经理签字、副总经理签字并盖章才能具备效力,其他的不予认可。$ d( r6 b% o, `' y
(2)申诉人强调的被解雇事件真相并不如此,本着事实求是的精神,我公司作出答辩:申诉人在峨眉分公司担任营销员期间(该同仁2005年3月7日调至资中分公司),未经公司主管或所在部门经理批准,擅自将客户向我公司支付的2000余元公款不仅不遵守公司制度将此款存至公司帐户,而且挪为己用,其直接上级副总经理及峨眉分公司经理发现此现象后,立即制止该同仁挪用公款的行为,但***置若罔闻,不仅不停止此恶劣行径,仍一意孤行,直到2005年4月份也未将此款填补至公司帐户,且申诉人在向财务部报告此款时,不主动交代事件真相,由于申诉人在峨眉分公司期间还担任会计职务,在申诉人2005年3月份返回公司报帐时候私自把此公款处理为“个人借款”,无总经理及其直接主管的签字批准。申诉人加盟我公司以来,公司本着发现人才、重用人才的宗旨对此同仁多次培养,先后担任我公司仓库管理员及营销员等重要职务,且申诉人个人辞职后我公司总经理还将其再安排回公司担任营销员,但其调至峨眉分公司后,其言行发生了巨大的反差,将自己妻子、孩子全部携带到峨眉分公司办公场所居住,利用公司对驻外分公司营销员的重视带领全家免费享受公司伙食、固定财产等等资源长达2年之久,不但多次不服从峨眉分公司经理的领导指示,而且在峨眉分公司利用公司的资源配置从事“第二职业”(利用公司办公场所、器材等开展瓷像业务),其直接上级多次口头警告但该同仁并未停止违犯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至今在峨眉分公司还大量留存当时印制的瓷砖。; i# r* @1 h t- }
(3)申诉人强调的被解雇事件答辩:由于申诉人严重违犯四川***有限公司《员工手册》(6.2.4及6.2.5和6.2.6)相关条例,并且挪用公款行为已经触犯中国相关法律,情节特别严重,经公司研究决定于2005年4月5日对其处以了开除处分(具体参照关于资中分公司营销员***的处罚通知),考虑申诉人从资中返回**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费用,于是薪资结算至2005年4月12日止,申诉人返回后公司还为其报销了车旅、包裹托运等费用。在2005年5月份,公司总经理还为申诉人送上了500元的安家费(存款至个人银行帐户)。
- G& w: i% z" \: ^, b* k若真如申诉人所说“无论在哪个岗位,始终兢兢业业,舍小家为公司全心全意的工作”,申诉人就应该具备作为职员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起码要对公司忠诚,申诉人2005年4月12日离职结算办理完毕后,立即到公司竞争对手处就职担任营销员职务,并于2005年4月中旬到申诉人在四川***有限公司担任营销员期间公司分配的客户资源处游说,且散发对四川***有限公司市场发展经营不利的谣言。如果申诉人在四川***有限公司兢兢业业,不从事第二职业的话,为何能在离职结算办理完毕当天之内就到其他同行业公司就职?!为何申诉人在离开后立即对四川***有限公司营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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