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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chuanhua_zhu 于 2013-9-21 17:23 编辑
某公司员工基本薪资1600元/月,某员工8月1日至8月10日因家事请假(请假天数除周末休息日外共7天,合56H),该员工销假后于8月11日开始正常上班到8月31日,每天固定加班3小时(平时加班45H,周末休息日共加班66H)。在9月结算工资时,财务部要求人资部将员工休息日加班时间补充员工请假期间的正班。还美名其曰按国家规定,员工周末加班的,用人单位有权安排调休。并告知人资部负责人,与当地劳动站站长确认过的,合理合法!
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只有在以前情况下方可安排调休,但只有以下内容佐证。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如何对请假和休假进行有效界定,有否法律明文规定,以制止这种不法行为。
附员工调整前后薪资对比:(平时加班13.8元/H,周末加班18.4元/H)
正常核算员工薪资=1600/21.75*15+13.8*45+18.4*66=2938元
周末加班补充请假正班后薪资=1600+13.8*45+18.4*10=24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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