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员工俞某于2011年11月5日入职,因种种原因直到2012年9月才签订合同,合同期2011年11月至2013年11月4日。当时俞某在补签合同落款时写上2012年9月10日补签。现单位准备不续签合同,该员工主张要10个月的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但该公司认为双倍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因此仲裁期是一年,故不给予双倍工资。但劳动监察部门认为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十条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规定应当给予双倍工资。' c2 v/ R" q: @0 ^, \" w& B
请问大家该公司该不该给予双倍工资的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