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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10月1日实施的合同法规定: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仅从这点就是看出法治发展在进步,而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约束的多位用人单位的义务和行为,对于员工的违约责任约束基本上是空文,当劳动合同把“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的时候,真的就体现的是公平吗?如上文案例,员工不辞而别,即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为什么又要强加给企业那么多义务(什么告知义务、通知义务等等),为什么不承担违约责任;带来的结果是国内企业的发展不良或发展短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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