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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志:
5 z! V: }1 Q2 M6 _0 ] 鄙人有个关于病假的问题一直想搞清楚,所以在此想问问各位大神。+ Q$ w9 e1 }7 [& t6 |9 Q
是这样的,我单位是一个国有建筑企业,90年代有一批老工人因病(非工伤)下岗好长时间了,公司一直给开的待岗工资。具体案例:王师傅是我单位工作12年的老员工,其于2009年患脑血栓而丧失了部分劳动能力,但是还达不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无法办理病退。我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关于病假规定给予24个月的病假工资之后,现如今他休完病假之后身体状况仍然不能适应任何岗位(包括门卫、巡守等基本岗位),公司自其休完病假之后一直给予“待岗工资”318元,为其缴纳“五险一金”,公司在上海。但是现有部分人员因为待岗工资过低不断来公司“找事”。3 t+ C3 K, i4 I4 Z P" L
现有几个问题咨询一下:4 O( m( z2 T6 x, u0 v2 l9 g
其一:公司是否能够与这部分员工解除劳动合同;0 f4 I7 ]$ G. @* i2 t
其二:公司开的“待岗工资”是否有地方或者法律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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