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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国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目前公司的劳动关系清理中出现了很多棘手的问题,想向大家请教咨询一下:
) t$ q9 s9 J0 P1、公司在2004年通过合法程序(职代会谈论通过,并公示15天)制定了劳动合同管理暂行规定。请问,这个规定对出台以前的签订合同的员工是否具有约束力?有部分员工在离职时表示根本就不知道这个规定,这样会不会引起一些争议?
* \7 T- Z0 l x2、根据上面提到的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合同双方违约均需要支付违约金,其标准为员工上年度的工资总收入×剩余服务年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剩余五年期限计算。我想请问大虾,违约金在法律中只是规定了必须合理,在我们湖北的地方法规中也没有约定上限,那么我们这种约定违约金金额的方式是否合理呢?应该说一个员工上年收入就算只有3000元的话,动着这个违约金就是上万了,数字比较大。另外,无固定期限按5年期限计算违约金这个约定合法吗?有什么法律依据吗?
" `1 D7 ^5 N9 Y6 {' I9 i3、公司前些年由于经营状况不好,造成了很多人才出去在外谋生,后也不服从公司安排回到公司上班。现公司决定解除劳动合同,但他们拒绝支付违约金,并一去不返,拒绝回公司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任何手续。这个时候,作为企业应如何做?考虑到国有企业的稳定和影响,也不可能将这些人都做除名处理。
5 H0 c# \. f5 U9 K: c3 I% x3 b. ?4、按照法律规定,员工提前30天递交辞职报告以后,企业到期有义务为员工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出具证明并转移档案、社保关系等。但这个时候员工拒绝支付培训费用及合同违约金,请问企业应如何处理?难道真的只能无条件的为他办理完手续以后,再去对他申请劳动仲裁吗?如果这样,人力资源部恐怕每天除了打官司,什么事情都做不了了。: i6 C. _/ j/ a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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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大虾们帮帮我!0 B! v1 h; g4 o- _2 `# W I1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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