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常见争议评论
案例4:陈小姐于2008年3月1日进入某公司,约定工资3300元。2008年7月经检查怀有身孕。2009年3月请产前假。公司人事部告知,未婚先孕违反当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公司给假但不发工资,待其生产结束后来上班之日才按照正常工资发放(以下内容,仅代表个人观点)。
本案的症结在于解决2个问题:
1、 未婚先孕的女职工请产前假、产假、哺乳假是否可以不批?
2、 请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如何处理?
分析:
关于未婚先孕女职工请孕、产、哺乳假的是否可以不予批准?
蔡金梁评论: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三期请假”与“三期待遇”是两个概念。从请
假权来说,不论女职工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其请假权都不会被剥夺。对于未婚先孕或者不符合计划的二胎女职工请假的,公司首先应该确保其休假权。
其次,未婚先孕女职工确实需要请假的,可以依据实际情况批准相关申请。对于确实需要请假调理的,可以按照病假或者事假处理。
请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如何处理?
蔡金梁评论:对于违反当地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请保胎假、产前假、产假、哺乳假期
间的工资发放如下(以上海地区为例,仅代表个人观点):
保胎假、产前假:事假或按照所在单位当地规定的疾病待遇对待。
产假:0工资或者按照当地规定的疾病待遇对待。
哺乳假:事假或者按照所在单位当地规定的疾病待遇对待。
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行为,应该不予支持其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各类请求及
待遇。但是,从人性角度与企业的社会责任出发,对于此类人员确实需要请假调理的,可以按照病假或者事假处理。
顺便大家聊聊:如果一个未婚先育的女职工请了哺乳假,公司也批准了而且是给的带薪假,哺乳假休好以后其要求将年休假按照300%支付,公司是否应该支付?
讨论好,正好就该谈到年休假问题了......
蔡金梁 写于201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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