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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于2005年8月15日曾向公司为签署劳动合同的员工发出一份《限期签署劳动合同通知》,其中一名为公司女员工陈小姐,陈小姐当时回复将签署合同,最后其他同事都签署了劳动合同,但是陈小姐没有签署。
公司行政人事部于8月24日给陈小姐发出辞退通知书,辞退理由为陈小姐不愿意签署劳动合同,并通知其可以领取未能提前一个月通知的补偿金,并要求陈小姐24日即办好交接手续。陈小姐拿到辞退通知书并且接受了辞退,但没有与公司作任何交接手续,然而陈小姐于当天下午就去劳动局咨询。
第二天,8月25日陈小姐拿着结婚证和B超检验报告,声称其已结婚并怀孕数周,回到公司找领导谈话(财务总监),提出两种意见:(1)同意辞退决定,但要求公司给予一系列补偿项目;(2)表示愿意回来上班,并要求得到正确对待,也承诺将努力工作。陈小姐提交的一份检查人为“陈昕”的B超检验报告,检查日期为2005年8月13日。陈小姐对财务总监承认一直没有对上司和行政人事部提到任何关于其结婚、怀孕的情况,因为陈小姐认为上司与其谈话就打定主意要辞退她,她认为上司没有诚意沟通,所以没有提出。上司与之谈论辞退问题的时候以及早前她一直没有提及结过婚,也没有声称已怀孕。
第三天,8月26日早上其上司就通过电话告诉她回公司上班,而陈小姐表示当天身体不舒服,希望明天才能上班,其上司立即给予批准。在计算8月份考勤情况时,公司给予陈小姐8月24、25、26日这三天作为公假处理。
8月27日陈小姐上班后,行政人事部通过电话约其2005年8月31日签署劳动合同,陈小姐口头答应。同时行政人事部还要求陈小姐提交结婚证书、计划生育服务证、二次检验的B超报告。陈小姐出示结婚证原件,并交结婚证复印件让行政人事部存档。同时行政人事部得到陈小姐同意上班后要求陈小姐交回之前发出的《辞退通知书》,陈小姐口头答应,但一直没有交回辞退通知书。
按照排班表,陈小姐8月28日为轮休日,8月29日早上照B超请假一个半小时后正常上班,8月30日、31日陈小姐正常上班。
陈小姐于8月27日申请婚假,并要求9月1日起就开始休假。在这个婚假的问题上面她和上司有冲突(因为之前公司考勤没有做好,陈小姐于2005年5月8日回家乡江西领取结婚证,但是当月最后交至财务部核算工资的排班表和考勤统计表表明陈小姐为“全勤”,且并没有任何补休、请假或放婚假的说明,与其实际有所不符)。其上司表明需要查明才能批准,希望陈小姐能推迟放假。但陈小姐坚持9月1日起放假。行政人事部约其签署劳动合同的时候她提出非要上司批了假期才肯签合同,行政人事部询问陈小姐劳动合同的条款是否有问题,陈小姐当时回答合同条款没有问题,如果可以批假期就立即签署。但是他的上司没有批准其放假,并提醒陈小姐若未办理手续而不上班则会当作旷工处理。陈小姐表示愿意接受上司这种决定。并于8月31日下午6时承诺9月1日上午到行政人事部签署劳动合同。
然而在8月31日下午6时51分和9时正,陈小姐分别发了两条短信给上司声称外婆去世要回家乡办理事务,当时他上司手机处于关机状态,没有及时回复(但陈小姐没有致电行政人事部)。第二天早上上司开机查看短信后立即给陈小姐打电话,陈小姐表示不能回公司办手续,当天便要回乡。行政人事部接到其上司的消息后,立即致电陈小姐(时间为下午2时左右),陈小姐在电话上表明傍晚乘车回家,实在没有办法回公司办理手续。行政人事部基于人性关怀,没有强迫其回来办理手续,表示一下安慰后挂电话。后来行政人事部第二次致电陈小姐,问明白其请假时间,陈小姐说她自己也无法确定,但是到家乡后将致电公司,同时行政人事部要求她给我们邮寄书面请假条,确保双方的权益。
9月3日行政人事部曾经致电陈小姐,但是陈小姐手机反应为“无法接通”。
到了9月13日,陈小姐一直没有任何消息,行政人事部通过多方打听,得知陈小姐已经向广州市劳动局提出诉讼状告公司(诉讼理由不明)。行政人事部于9月15日、16日多次致电陈小姐,均没有人接听电话,最后还反应为忙音状态。
在9月17日,终于接通陈小姐的手机,行政人事部询问她何时可以回公司上班并补办手续,陈小姐表示她在湖北,暂时不能回到广州,什么时候能回去她自己也不能确定,当行政人事部问到她为何不邮寄书面请假申请,她拒绝回答,而且行政人事部警告她不明确何时回公司,不补办手续,便会当作旷工处理,陈小姐表示无所谓,随后更挂掉电话。
2005年9月20日,公司利用国内特快专递向陈小姐的两个住址发出了《关于陈小姐限期办理手续的通知》(一个地址为入职登记表上填写的地址,另一个为陈小姐在广州的现住地址)。要求陈小姐于9月25日之前回到公司补办相关手续。但经过邮局多次投递及电话联系,陈小姐都拒收。最后邮局在9月26日退回了邮件。
今天已经是9月27日了,请问我公司应如何处理该事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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