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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楼主的问题,我曾经写过三篇文章,基本可以解答。请点击:这样发加班费是否合理(一)、这样发加班费是否合理(二)、这样发加班费是否合理(三)。
我是以“月”为周期计算的,可以类推到任意周期。总的原则是,在一个周期内,综合计时的职工与标准计时的职工,工作时间(或者平均工作时间)应该一样,多出来的就要求算加班,其中法定节假日加班算三倍,其他超时工作算1.5倍。
比较容易出问题的是用平均值计算工作时间,用21.75天呢,还是用20.83天计算,处理方法会不一样,特别是按照21.75天为基数,超过算超时加班,在碰到法定节假日计算加班费时,很容易出错,这种情况下,即使节日不上班的,也要加8*1.5小时的加班费,或者给8小时调休。
还有一点要注意,严格地,应计算到小时,9月30日夜班和10月3号夜班应以零点(24点)为界。
另外,楼主的表格似乎有点问题,10月31日怎么没人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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