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一做HR的朋友微信我说:他们公司的大堂临时工保洁员在做保洁工作的时候不慎摔倒,造成骨折。现在却要求公司为其承担医疗费及工伤保险待遇。对于临时工,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这一部分责任?今天,就来说一下临时工的待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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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曾晴 北京市道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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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了解,该HR的公司招聘该保洁员时的招聘条件是非全日制的临时工,每天工作五个小时,双休,不缴纳社会保险,工资按月支付。主要工作是负责保持公司大堂及工作环境整洁干净。2015年1月23日,该保洁员在大堂拖地后不慎摔倒,造成骨折花费10000多元,现在该保洁员向公司主张医药费及工伤保险待遇。与公司交涉无果,其欲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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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来用规则思维分析一下这个案件。
想要解决这个问题先要弄清楚,什么是“临时工”?“临时工”在《劳动法》上又叫做非全日制用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所谓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本案中,该保洁员每天工作五个小时,一周工作5天,已经超出了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时间限制。而且根据该法的第72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而本案中,公司是以月为周期向该保洁员支付其工资。由上可知,该保洁员不属于该公司的非全日制用工,而属于该公司的全日制用工。
$ _# p+ f5 ~/ t( |5 c$ V其次,从逻辑思维上来讲,既然该员工属于该企业的全日制用工,那么,企业就有责任也有义务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当该员工发生工伤后,公司就应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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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从证据思维的角度上讲,企业应注意哪些方面?
在《工伤保险条件》中作出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即临时工与企业的职工一样,符合法定情形的,均应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由此可见,临时雇工和正式劳动合同制职工,在落实工伤待遇时是平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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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为节省成本,不缴纳社保费用,其实,是很不明智的。不少工伤赔偿案件,很多单位的负责人,都为当初没有缴纳社保费后悔。在普通劳动者“供大于求”的大环境下,“临时工”也学着注意主动保护自己。在工作中,会收集证明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如工资条、工作牌、双方口头协议的录音等,以备出现纠纷时出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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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用人单位可通过购买团体意外险,降低运营风险。据了解,为一名员工投保意外身故10万元、意外医疗1万元的团体意外险,保费约每年100元。有多个档次的保额可供选择,保额越高,保费就越高。保险有效期内,如发生人员变动,单位只要将变动情况及时申报即可(发生前24小时变动投保,就可以享受),新入职的员工可享受已离职员工的保险。如离职员工数大于入职员工数,还可退保并获相应退款。
& K6 {# [3 W" d5 X1 F4 R' k同时,根据以上的案例,为了减少企业的风险,可考虑对于一些岗位采取业务外包的形式来解决。
$ @5 v( f, l$ ^: ^1 U. [0 u& f( ]很多企业认为,可以随时终止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就对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律风险不是很重视,其实,这是一个思维误区。在程序上来说,非全日制用工比全日制用工还要麻烦一点就是应当在录用后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归根结底,不管是什么形式的用工,只要企业能严格遵守法律规定,HR能有律师思维意识,那就能有效防控企业用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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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对待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用工,严格遵守法律的相关规定,如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5天、企业应该为非企业用工缴纳工伤保险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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